“郎”之爭判了:賠償1.96億元!

因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等(合稱“夜郎古酒公司”)在白酒產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標識,侵犯了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合稱“郎酒公司”)“郎”商標專用權,開屏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夜郎古酒公司賠償郎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96億元。

公開資料顯示,郎酒公司的“郎”商標於1985年獲准註冊。“夜郎古”自1999年成爲覈准登記的企業字號,2005年夜郎古酒公司申請了對應的註冊商標。2011年郎酒公司曾提出過商標異議申請,但經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後,認定“夜郎古”商標與“郎”商標未構成近似,駁回了郎酒公司異議申請,並覈准了“夜郎古”註冊。如今,夜郎古酒業已成功申請註冊了數十件“夜郎古”商標及含有“夜郎”的商標。

開屏新聞記者查詢得知,2023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曾作出相關判決,判令夜郎古酒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郎”商標產品。相關數據顯示,關聯公司瀘州藺郎酒業集團有限公司有57%以上的案件與郎酒公司有關。

此次,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訴“夜郎古酒”標識容易讓相關公衆識別爲“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讀音發生明顯改變。在含義上,“夜郎古”屬臆造詞彙,沒有特定含義,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爲“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義。“夜郎古酒”屬於四字詞語,“夜郎古”商標屬於三字詞語,兩個標識的外形也有明顯變化。因此被訴“夜郎古酒”標識改變了“夜郎古”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不屬於對“夜郎古”註冊商標的使用。

法院認爲,在“郎”註冊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被告選用與註冊商標“夜郎古”字體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變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容易導致相關公衆混淆,主觀並非對通用名稱的善意、正常使用。相關文字容易被聯繫到權利商標導致混淆的,仍構成商標侵權。

一審判決認定,夜郎古酒公司在白酒產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標識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標專用權。11月8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夜郎古酒公司停止生產、宣傳、銷售“夜郎古酒•大金獎”和“夜郎春秋”白酒;判決夜郎古酒公司使用“夜郎古”作爲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公司判決之日起30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帶“郎”字;判決公司賠償郎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96402395元。

11月11日,夜郎古酒公司發佈《關於與郎酒公司相關糾紛案的嚴正聲明》,稱公司對此判決結果深表震驚與遺憾,並將依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1月13日,貴州省懷仁市酒業協會針對夜郎古酒有關涉訴問題,也發表了一則倡議,表示對“一審判決及郎酒公司相關訴訟理由和訴求深表震驚和遺憾……願意與四川有關方面溝通對話,積極推動赤水河谷產區發展,促進郎酒、夜郎古酒和解之道,共同走上‘各美其美、美美與共’的和諧共生髮展之路”。

開屏新聞記者 夏體雷

一審 夏體雷

責任編輯 羅秋旭

責任校對 楊颺

主編 嚴雲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