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擬修職安法 提高重大違規罰緩、強化源頭管理
今年適逢職業安全衛生法更名上路10週年,勞動部擬修法提高重大違規事件罰則,並加強承攬人管理責任、新增源頭管理罰則。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營建業職災層出不窮,去年重大職災死亡300人,營建業就佔半數、151人。在「職業安全衛生法」更名上路屆滿10週年之際,勞動部研擬修正職安法,初步修法方向包括提高重大違規事件的罰緩額度,並且強化承攬管理責任、新增源頭管理罰則,從源頭有效減災。
受到近幾年臺商迴流設廠、推動公共工程等因素,營建業職災居高不下。再加上去年屏東明揚大火、建築工地吊臂肇災的中捷事故,都顯露出工安問題。
職安署署長鄒子廉表示,今年適逢職安法實施10週年,部分條文應與時俱進,職安署日前已針對全國勞檢機構蒐集第一線實務意見,檢討現行職安法規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第二步則是邀集勞資雙方、職安衛專家學者研議,待相關利害關係人達成共識,再擬定修正草案,後續纔會啓動修法法制程序。
現行違反職安法相關法條罰緩爲3到30萬元,承攬管理罰緩則爲3萬到15萬元,鄒子廉認爲,針對重大違規事件、大規模事業單位的罰緩應有效調整,最高不能只罰30萬元,額度將參考日前修法三讀通過的工廠管理輔導法。
除此,也將新增源頭管理罰則,並明確化承攬管理責任。鄒子廉說,很多職災事件的發生,肇因都是源頭管理沒做好,像職安法第27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預防職災措施,但實際狀況是很多事業單位交付承攬給中下游包商後,以沒有在現場共同作業爲由,規避責任,風險全由包商獨自承擔,因此目前傾向修法拿掉「共同作業」字眼,讓交付承攬管理的責任更明確。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