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役紀錄造假 翁茂鍾將鋃鐺入獄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本報資料照片)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炒股案遭判刑1年,獲准易服勞役,但他卻串通當時擔任員警的楊博賢造假紀錄,欺瞞負責執行的地檢署,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將翁判刑1年10月,須入獄;楊則判刑1年6月、緩刑4年定讞。
翁茂鍾之前因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案遭判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依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臺南地檢署執行科也依翁茂鐘的聲請,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從2012年1月3日爲起算日。
臺南地檢署依規定遴選臺南市麻豆警分局作爲翁的社會勞動執行機關,麻豆警分局指定轄下的官田分駐所爲執行單位,分駐所長再指定由巡佐兼副所長楊博賢負責督導、管理翁的社會勞動業務。
但楊博賢因翁茂鍾曾擔任臺南縣警察之友會理事長,且翁在麻豆警分局報到執行時,就獲得警界不詳姓名的高級警官到場「關照」,楊竟受翁茂鍾展現的人脈關係影響,爲便利他儘快取得社會勞動時數,而與他共同假造執行社會勞動的資料。
楊在2012年1月5日至9月25日,明知翁未實際執行社會勞動,仍任由翁在社會勞動工作日誌上,填載不實的履行社會勞動日期及勞動時間,再由楊指示值班員警簽名或核章,將不實內容的工作日誌交付地檢署。
臺南高分院考量楊在偵查中坦承犯行,有改過之心且已高齡,判刑1年6月,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40萬元。
翁茂鍾雖請求緩刑宣告,但法院認爲,他對司法刑罰執行的公正性傷害甚鉅,沒有暫不執行其刑爲適當的情形,判刑1年10月,檢提上訴,最高法院已駁回確定。
另翁的飲宴交友筆記本,意外揭發臺灣司法醜陋一面,曾被形容是司法界的「百官行述」。臺灣高檢署認爲當年銀行經理諸慶恩被訴僞造文書案恐有冤情,爲已亡故的他聲請再審,今年3月最高法院認爲,本案應提非常上訴而不是聲請再審,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