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贏的勞基法?呂秋遠諷:低薪工時長是勞工該擔的原罪
行政院9日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這次修法是秉持「4不變」跟「4彈性」原則,讓勞資雙方都能兼顧安全與彈性。對此,律師呂秋遠諷刺,大家在修法後才發現,原來低薪工時長,是身爲勞工本來就該承擔的原罪。
勞基法修法的重點之一「4不變」,包含正常工時不變,仍維持每日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週休2日原則不變,連續上班12天並非常態;加班總工時不變,將每月最多延長工時46小時做彈性運用;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
「4彈性」則是現行每個月延長工時爲46小時,每3個月的延長工時加總爲138小時,爲讓加班有彈性,讓加班額度可在3個月期間內彈性挪移,每個月延長工時最高爲54小時,但須經勞資協議才能施行;鬆綁「7休1」,讓例假可在每7日的週期內來調整,但須經勞資協議及政府把關;輪班間隔原爲11小時,可彈性調整爲8小時,以利3班制的產業運作,但仍須經過勞資協議;當年度特休假未休完,可遞延1年,也須經勞資協議。
呂秋遠提到,這次的修法,號稱是勞資雙贏;以後可以讓企業最大限度的運用人力,在旺季的時候把過勞的員工忘記,企業可以賺到最多的錢,然後分一點給有機會加班的員工,這叫做資方贏。
至於勞方,呂秋遠諷刺地說,可以透過「有機會加班」賺更多的錢,不然薪資這麼低,怎麼養家活口?不加班要如何過日子、付學費?這得要感謝政府「德政」,不放寬,企業怎麼敢讓員工加班?員工如何賺錢?這叫做勞方贏。
然而,呂秋遠指出,勞工無法養家活口,不就是薪資過低的問題嗎?爲什麼要加班才能維持生活?呂秋遠說,大家透過修法才恍然大悟,「原來低薪工時長,就是身爲勞工本來就該承擔的原罪。」
▼呂秋遠(資料照/記者陳明仁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