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搶搭蔡依林演唱會熱 賣黃牛票賺一波違法嗎
▲蔡依林巡迴演唱會門票搶手,造成黃牛票坐地喊價,一張票價甚至高達兩倍。(圖/記者張一中攝)
近期,五月天、蔡依林等歌手接連開唱,大家有買到自己想要的票嗎?很多時候熱門演唱會的門票總是會有人加價轉售,也就是俗稱的「黃牛票」,但這樣的行爲到底可不可以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而所謂的「遊樂票券」,目前法院普遍將它解釋成包含演唱會票券。
如果買了演唱會的票後,才發現當天要上班或者臨時有事,想要轉售可不可以?因爲條文中規定是「非供自用而購買」,也就是說,起初買票是爲了自己使用,而非用來加價轉售、賺取價差的目的,就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目的(107年北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107年新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在資本主義的社會中,貿易行爲本就是買低賣高,爲什麼不能賣黃牛票而且要被處罰呢?除了《社會秩序維護法》外,《鐵路法》第65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針對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由於食衣住行是我們生活的基本需求,因此必須保障每個人可以公平用跟官方相同的價格使用大衆運輸工具,這是《鐵路法》處罰販售黃牛票者的目的。
那麼換個角度想,對於藝文表演、演唱會票券的轉售做限制,保護的是什麼呢?畢竟售票單位並不會因爲黃牛轉賣票券而有損失,這是要保護大衆對於文化的需求嗎?我們的立法者是認爲,人民接近文化、觀賞藝文表演,和食衣住行等生活基本需求不相上下的嗎?這或許本身就是個十分值得討論的問題!
在保障公平取得票券的同時,也不宜過度介入交易市場。或許真正該處罰的應該是,用程式大量購票或其他投機方式取得票券的行爲,因爲這些行爲妨礙了第一次公平分配票券的機會。至於用正當的方式取得票券後,票可以怎麼流通,就需要仰賴售票單位與消費者之間的約定,或是交由市場機制來決定。
舉例而言,日本對於演唱會售票,有的會採取「抽選票制」,獲得票券的方式是每個人有相同機會來抽籤決定的!如此一來,就算你很有錢,也只能乖乖跟着大家抽籤,或是向抽到的人收購,而這樣的制度也值得參考!(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好文推薦
雷皓明/「學姊」疑遭性騷擾 跟性無關就不算性騷擾嗎
雷皓明/【被遺忘權】你有不想被他人Google的權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