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調整兜底條款”影響個人定期存款利率?系誤讀!

11月29日,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發佈兩項自律倡議,要求將非銀同業活期存款利率納入自律管理,並要求銀行在同對公客戶簽署的存款服務協議中加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將於12月1日起生效。

對於“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相關自律倡議,市場出現一些誤讀,即認爲如果存款掛牌利率下調了,那麼此前已存的3年期、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也要下調。

記者瞭解到,此次自律倡議是針對少數企業和機構作出規範,老百姓的定期存款利率不受影響。

根據《關於在存款服務協議中引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自律倡議》,對公客戶同銀行簽訂的存款服務協議中,需加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確保協議期內,銀行存款掛牌利率或存款利率內部授權上限等調整,能及時體現在實際存款業務中。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新增存入資金要按當時的利率執行,這不是新規定,而是對已有政策的規範執行,主要是避免個別大企業和機構用存款服務協議規避利率政策調整。只要資金已經存入銀行的定期存款,都按存入時的利率執行到底,在存期內都是不變的,無論是三年期還是五年期,老百姓對此無需擔心。

據悉,目前對少數大企業和大機構等對公客戶,銀行爲維護長期客戶關係,在一筆存款正式存入並生成合同之前,會與客戶簽訂關於框架性服務內容的協議,其中包含利率等多個存款關鍵要素。對公客戶可在協議期內任意時間新存入存款,新增存入資金也執行此前的協議利率,實際上鎖定了未來一定時間的利率,利率風險主要由銀行承擔。但這不符合國際慣例,國際上新存入的資金都會按照當時市場環境下的利率執行。而且也對利率政策調整,無論是上行還是下行形成阻礙。

專家表示,本次倡議所指“存款服務協議”指對公客戶存款存入前涉及存款利率的有效書面材料,包括報價單、相關投標文件、服務協議、承諾函以及定價單等(以下簡稱“協議”)。因此,本次倡議實際是針對這類協議的。若利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調整,或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基準利率、存款自律約定、銀行總行存款利率內部授權上限等發生調整,導致協議約定的利率水平超出允許範圍,銀行應在按本協議約定存款業務開辦前及時通知客戶銀行存款利率調整情況。

董希淼認爲,此次發佈的兩項倡議有助於疏通利率傳導堵點,保障銀行持續穩健經營,推動社會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