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電業法 電價費率審議會民間代表不得少於1/2

立法院16日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49條條文,明定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49條條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審議及覈定時,由「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改爲「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審議會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2分之1;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