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拒檢逃逸緻警傷亡 最高可罰15萬、吊照

▲警察臨檢、酒測臨檢。(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2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修正草案,若用路人拒絕警察臨檢逃逸緻警死傷,除現行的吊銷駕照外,從原先開罰3萬至6萬元,提高至重罰9萬至15萬,5年內再犯,將直接開罰15萬元,還得接受交通安全講習課程

根據警政署統計,去年拒檢逃逸件數有8134件,其中造成傷亡件數有15件,但現行拒檢逃逸並致人死傷僅開罰3萬至6萬,並吊銷駕照。由於基層員警認爲現行拒檢逃逸只罰3000至6000元,會讓酒駕、施用毒品無照駕駛民衆乾脆選擇逃逸,罰則較輕,朝野多名立委提案修法加重罰則。

根據修法後的條文,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以及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將處新臺幣9萬至15萬罰款,其中5年內違反2次以上者,將直接開罰15萬、吊銷駕照,並增訂違規駕駛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另外,立法院5月8日也已經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將拒檢逃逸開罰新臺幣3000元至6000元提高至1萬至3萬,雖多名立委再提案希望比照拒絕酒測逃逸加碼重罰,但基於法規安定性短時間不再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