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新定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

立院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是本法制訂九十餘年來最大規模翻修。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以及新定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國防部表示,大部分條文均按照行政院提出的草案,立院審議最大的修訂,是將懲罰法第25條的「剝奪與減少退伍給與」,限縮爲由司法院的懲戒法院(原公懲會)爲之,意即當事人必須遭到監院彈劾,纔有可能以本法對其退除給與進行剝奪,或減少20%至50%。

陸海空軍懲罰法最早制定於民國19年,許多條文已經無法適應如今的需求。這次的修正版本大幅重寫,條文由37條變爲79條。新法的懲罰方式,包括「人事懲罰」、「財產懲罰」、「紀律懲罰」三大類。人事懲罰包括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過及申誡;財產懲罰包括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及罰款;紀律懲罰包括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

若依照身分區別,軍官懲罰包括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及檢束。

士官懲罰包括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悔過、檢束及罰勤。士兵懲罰包括廢止起役、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悔過、禁足、罰勤及罰站。

違紀行爲人於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只能施以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罰款。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則明定,軍人對於權責機關對其所爲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的行政處分,認爲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權利或法例上的利益者,得向地方軍事法院設置的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復審。

軍人提起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處理;複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依法審理。

兩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均由行政院定之。國防部官員表示,考慮到相關配套措施必須到位,預估時間會在半年至一年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