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轉賣國慶晚會門票 疑爲黃牛遭法辦!法院不罰理由曝
基隆有一名張姓女子在臉書販售國慶晚會2張門票,遭員警認爲有「黃牛」圖利行爲移送法辦,基隆地院認爲警方證據無法證明張女購買並非自用,判決不罰。(徐佑升攝)
上月的國慶晚會辦在大巨蛋相當熱門,但基隆有一名張姓女子因故無法前往,因此在臉書社團販售2張門票,遭員警網路巡邏發現疑似有轉賣圖利的「黃牛」行爲,故假裝賣家以2張門票3000元購買,並在交貨時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張女法辦。基隆地院法官認爲,張女僅賣2張門票,與大量購入熱門票券加價牟取暴利的黃牛不同,且適用法規另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最終判決不罰。
地院判決書表示,張姓市民在9月30日中午12時許,取得「113年大巨蛋國慶晚會」門票2張後,同日晚間在臉書社羣上公開兜售。員警網路巡邏發現該情形後,認爲有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嫌,所以佯裝買家以2張門票3000元向張女購買門票。
而後雙方相約於同日晚間11時6分許,在某處交付。員警依約到場後,張女出面與警方佯裝的買家相約碰面,將門票轉售並交付給無購買真意的員警,員警當場依違反社維法查獲並將張女移送法辦。
但張女聲稱表示,她本來是當天中午購買票券後,原訂要與家人一同前往觀賞晚會,但因公司臨時出差無法前往,因此改於臉書社團上發文,將票券賣出給有需要的民衆。
地院法官審理認定,警方所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是指,「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然而,張女欲出售的票券張數僅有2張,販售門票的行爲,與一般大量購入票券再加價出售以牟取暴利的「黃牛」迥異,因不能排除張女取得票券時原本是出於自用,因此引用該條款裁處,範疇有疑義。
法官又指出,「中華民國113年國慶日」官方網站活動入場注意事項第14點載明「本活動免費索票,嚴禁以任何形式非供自用而加價轉售票券,經查證屬實,將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辦理及裁罰」,因此是否有更適合的行政裁罰法源,也有疑義。
法官認定,警方證據無法證明張女取得門票時,爲非供自用而取得,不能依出售門票行爲,就直接認定違反社維法規定,最終判決不罰。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