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壽司兼職店員抱怨離職遭情勒 網建議:叫勞工局出來喬

某知名連鎖壽司店的兼職員工抱怨,提離職竟遭到老闆情勒。示意圖/Ingimage

暑假長達兩個月,多數學生會選擇短期打工來賺取零用金,而現在也有不少人會斜槓兼職,職場相關勞動權益就應多加了解以獲得保障。就有一位從事餐飲業晚班計時人員的網友爆料,自己依照勞基法提前十天告知要離職,卻遭到老闆情勒不放人,讓他不知該如何是好。

一名網友在FB「爆料公社」發文,表示自己在知名連鎖壽司店兼職,依勞基法規定提前十天告知只做到七月底,老闆卻要求他將八月份排好的班上完才能走,甚至還嗆原PO「工作最基本責任感,不用傳勞基法給我看」,如此情勒的迴應讓原PO不知該如何是好。

此篇文章纔出不到兩小時,就引發千名網友迴應討論。多數網友表示,面對老闆的情緒勒索無需太過理會,按照勞基法的規則走就好,有需求可以透過各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勞工申訴專線1955進行申訴。也有網友認爲,重新排班是老闆的責任,而不是要求員工把班上完。甚至有網友幽默迴應「責任感值多少錢?」、「照樣造句回店長:工作最基本勞基法,不用傳責任感給我看」、「我知道勞基法,但我們先不談勞基法」、「責任感就跟壽司的保存期限一樣,時間到了就跟廚餘一樣」。

法定多久前須提離職,一次看懂

「勞基法」第16條,不定期契約的辭職緩衝時間,與工作資歷有關: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根據過往經驗,若工作未滿三個月,不需要提前告知,辭職的當天就可以馬上離開。且向僱主提離職是勞工的權利,無需等待老闆同意,單方面提出時就會發生效力。(民法第488條)

離職後等不到薪水該怎麼辦?

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僱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若是僱主遲未給付、積欠薪資,可向勞動部勞工申訴專區提出申訴(專線1995),若查覈有未給付薪資之事實,則僱主需負擔罰鍰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