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打擊犯罪首例押返臺 再審無罪獲賠813萬元
男子張真因控販售槍枝,27年前他遭臺北市警方透過兩岸遣返機制,從大陸遣送回臺受審,張男遭判囚10年確定,假釋後聲請再審,今年7月獲改判無罪,他聲請刑事補償,高院認定他被關押2324天,決定補償他813萬多元。可聲請覆審。
張真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檢察官聲押,1992年2月28日臺北地院裁定羈押,隔年最高法院將張男判刑10年確定,1999年7月9日張真獲假釋出監,他聲請再審,今年獲平反改判無罪確定。
張真被判無罪確定後,向高院聲請刑事補償,高院認爲本案起訴後又遇兩岸依打擊犯罪協議,將張真列爲兩岸刑事合作首例,在當時是社會矚目案件,媒體廣爲報導,本案判決有罪確定,也對張真名譽傷害更深。
合議庭考量張真因本案有期徒刑之執行所遭受之精神及名譽等損失傷害、歷審判決所載本案情節與偵審過程、請求人自由所受拘束之徒刑日數爲2324天等一切情狀,決定補償他813萬4000元。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