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佣金抵稅 三大證明不可少

財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必須檢附合約匯款資料仲介勞務證明文件供查覈,否則不能列報費用抵稅。

依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92條規定企業要列報佣金支出,必須要有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還有仲介勞務文件,同時也要證明佣金支出是與公司業務相關、屬於合理範圍內,因國稅局採取個案認定,企業文件若不夠詳細,容易產生稅務風險

佣金抽成比率多少才合理?依規定,一般業務員推銷公司產品海外,若佣金抽成達5%以上,公司要檢附正當理由,像市佔率資料、銷售情況,需證明外銷不易、高額金屬合理範圍。

官員指出,如果只是關係交易,像父母以營利事業佣金名義給付給子女,則不屬列報佣金範圍。另外如果企業支付佣金對象買方,像出口商國外經銷商等,依查覈準則,國稅局將直接剔除該筆支出,因對方並不是仲介角色。所謂仲介指第三人促成買賣雙方交易,不能爲買賣兩方。

舉例A公司申報時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1千萬元,A公司主張B幫忙牽線C買家,因此給予佣金。但國稅局認爲,A對C銷貨金額龐大且筆數衆多,而且A公司未能檢附任一筆居間仲介證明,不能證明是B公司提供仲介勞務所致,只有形式上合約及匯款單等證明,難以認定仲介勞務事實,國稅局剔除該筆費用,要求補稅。最後該案經過行政救濟程序,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無法證明仲介勞務,A只能補稅。

官員提醒,除外銷以外,境內銷售佣金也要留意規定,若保險業者支付未經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經紀人佣金、代理人代理費等,皆不能列報費用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