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遭起訴 律師黃帝穎:真的沒有放水嗎?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偵組25日偵結起訴林益世卻未具體求刑,引發社會討論,律師黃帝穎26日在《想想論壇發表文章標題爲「特偵組的放水偵查」,質疑林益世的重罪起訴,表面上看似藍綠公平,但特偵組對於馬英九親信林益世的偵查,真的沒有放水嗎?▼林益世遭起訴後,妻子彭愛佳26日籌到5千萬讓他獲得交保。(資料畫面東森新聞提供)

黃帝穎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而目前刑事訴訟法通說,系認爲偵查發動門檻相當低,檢察官對於偵查發動也不存在裁量空間。換言之,特偵組一知悉林益世涉案,依法即應偵查,沒有放水空間。但特偵組在週刊踢爆貪瀆案後四天,才傳喚林益世,給了林家有串供、滅證的機會;而當陳啓祥向特偵組自首,媒體也踢爆有「一刀斃命」的證據時,特偵組第一時間竟然不是對林家和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搜索扣押,或以有湮滅證據與串供等理由將林益世拘提到案,卻是出動高科技設備偵防,並以證人身分、深夜進入五星級飯店拘提陳啓祥。文章中並點明,特偵組後來只能在金爐灰燼中查驗證據,在水池化糞池裡撈錢,這些戲劇性動作,並不能掩飾特偵組的刻意失職。黃帝穎質疑,特偵組不在第一時間傳喚林益世到案,用爲了遵守刑事訴訟法「偵查時不應先傳喚被告」的規定當理由,「這是以爲全民沒有一個人懂法律!」黃帝穎指出,刑事訴訟法立法目的有二:一、希望偵查機關查明犯罪事實前,避免人民被任意指控而遭檢調傳喚;二、案件偵查尚未有相當證據前,過早傳喚反而提醒被告進行串證或滅證;林益世並不符合這兩項要件,特偵組卻拿這個條文來搪塞人民。他並以特偵組之前偵辦民進黨政府貪瀆案件時,甚至出現恐嚇證人和教唆僞證的爭議,刑事訴訟法「禁止不正訊問」的規定宛如具文。反觀偵辦國民黨政府的貪瀆案件,態度消極的特偵組,反而把刑事訴訟法搬出來當成「消極偵辦」的藉口。尤其10月25日特偵組新聞稿迴應「爲什麼不搜行政院索秘書長辦公室」,以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作爲理由。他反問,有哪個犯罪嫌疑人會將「自證己罪」的證據主動交付?檢察官依法本應在適當時機發動搜索,纔可能取得有力「證據」,但特偵組卻以百般藉口不願意搜索行政院,究竟是要爲馬政府留下些許顏面?還是明知滅證完成,搜索無益?黃帝穎又舉先前檢調動員四百人大動作搜索嘉義縣政府爲例,在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可是一遇到民進黨就突然變成具文,也因爲特偵組如此明顯的「重辦綠、輕辦藍」,難怪外界會質疑特偵組對馬英九親信林益世的放水偵查,是全案無法向上偵辦的主要原因。最後,黃帝穎也說,林益世案發之後,外界就已經預言「不會向上偵辦」;如今預言成真,只能令人搖頭,令人遺憾!

《想想論壇》www.thinkingtaiwan.com/public/articles/view/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