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忠正/臺海情勢緊張 但在臺灣叛國卻無罪
在十一中共國慶的央視晚會上,歐陽娜娜和張韶涵以中國臺灣的藝人身份參加「我的祖國」大合唱,被許多臺灣民衆罵翻了。
行政院長蘇貞昌呼籲「國人不應參加相關活動,淪爲中共對臺統戰樣板工具」,但實情就是無法可管。
在中國的臺灣藝人在別人的屋檐下求財求生存,能反對央視或中共的安排嗎?不僅如此,臺灣還有很多嚴重的匪諜案,結果不是輕判,就是無罪。爲什麼?簡單的回答,就是臺灣司法界迷漫着「一中」的思想!
▲ 歐陽娜娜登央視十一晚會唱「我的祖國」被臺灣與論撻伐。(圖/翻攝自YouTube、微博)
支持中共侵略臺灣 可以無罪嗎?
不少主張「一箇中國」的臺灣司法官把中共統治的人民也認定爲中華民國國民。所以,匪諜不適用外患罪的重刑懲治,只能用泄密的輕罪處理。
如果依據這種不顧兩岸分立的現實、荒謬到極點的「一中」見解,那麼在中國犯過罪的中國人,就應該依據我們的《刑法》,由檢察官再起訴他們一次嗎?根據「一箇中國」的原則,我們檢察官對中國共產黨人都應該以內亂罪起訴,但是臺灣司法機構有膽識做這種事嗎?
臺灣的司法官在處理匪諜案,主張中國大陸不算外國,所以不適用外患罪,最後僅能以泄密罪,輕判匪諜或賣國者。其實,真正理由或許是不少司法官本身就是大中國的民族主義者?或是司法官對臺灣沒信心,內心害怕中共的秋後算帳吧?!
因爲臺灣的司法官極少直接引用《憲法》中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但在這種匪諜或叛國案時,就想到《憲法》了。這豈不是很奇怪嗎?這也是臺灣司法的根本問題就是不重視客觀證據的自由心證!一念之間,匪諜就無罪了!
▲張韶涵參加央視十一晚會錄製。(圖/翻攝央視)
在臺灣主張「武統」是叛國嗎?
若我們贊成限制「言論自由」的條件要愈少愈好,那麼「和平統一」應可受言論自由的保障。但是,臺灣內部有不少政黨和政治人物,經常呼應中共的統戰策略,宣揚中國強大的武力,高喊「武統臺灣」,威脅臺灣民衆必需接受統一,否則人頭就會落地。⋯
這些附和「武統臺灣」的言論,即使在西方老牌的民主國家也是明顯犯了叛國罪,但是在民主化後的臺灣卻是無法可管!
我們理解很多老一輩的人從中華民國的中國大陸,被迫來到臺灣。他們對中國有一份深厚的民族感情。但是,現代國家人民和國家的關係是建立在權利和義務上,並不是以民族感情爲基礎。
國家必須依《憲法》保護人民的各項權利;人民也有應盡的義務,包括效忠國家。不喜歡這個國家,人民也有權利移居外國。臺灣的人民自然應該效忠臺灣這個現代的主權國家,只是臺灣的政權和國號是否更換,都要由人民投票決定。
根據「法律詞典」(Oran's Dictionary of the Law,1983年)對叛國的定義是:「一個公民協助外國政府推翻或嚴重侵害他所屬的國家(並非指一國的政權),或慫恿外國對他所屬的國家宣戰。」
臺灣的國民若支持或鼓勵中共武統臺灣,無異是要消滅臺灣這個國家的行爲,很明確地是合乎叛國罪的定義。美國聯邦刑法對叛國罪的定義最爲簡單明瞭,任何美國人對美國發動戰爭,或依附於美國的敵人,或在國內、外幫助美國的敵人,都犯了叛國罪,得處以死刑,或監禁不少於五年,並處以一萬美元以上的罰款。
▲ 學者認爲,臺灣的國民若支持或鼓勵中共武統臺灣,符合叛國罪的定義。圖爲邱毅。(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歐美民主國家 訂有叛國罪
根據英國《1351年叛逆法》,涉及威脅國家穩定或存續的行爲,包括髮動戰爭、意圖殺害君主等,最高可判處死刑,其後修改爲終身監禁。
法國即使是在1981年廢除死刑時,並沒有廢除叛國罪的死刑。
澳洲《聯邦刑事法》規定任何人敦促其他人以暴力或武力去推翻聯邦憲制或澳洲政府或任何澳洲法定機構皆屬違法,可判處終身監禁。
德國《刑法典》規定,凡企圖以武力改變德國憲法或任何一邦憲法者,可判處終身監禁或至少十年刑期。而西班牙的叛國罪刑期最高判囚二十五年。
以上述民主國家的標準,臺灣那一羣退將,例如陳廷寵、吳斯懐等軍職人員早就會被以叛國罪起訴了,甚至追討所有領過的薪俸和福利,退休金也會被追討。這些人享受國家優渥的待遇和福利,卻把叛國言論,當成言論自由的範疇,真的會讓外國人笑掉大牙,但是臺灣人卻只能幹譙而已!
▲ 學者認爲,不應將叛國言論當成言論自由的範疇。圖爲吳斯懐。(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在臺灣內亂有罪 叛國卻無罪
但是臺灣《刑法》裡最接近叛國罪的罪名,應該是第二章的外患罪。例如,第103條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問題就出在必須「通謀外國(包括中國和港澳地區)或其派遣之人」的犯罪要件。《刑法》104條的外患罪,也有相似的前提。
臺灣很多的急統派人士並未明顕與中共有所通謀,也沒有直接受中共的指示,而是基於中國民族主義、或本身的商業利益,而支持、或鼓勵中共對臺灣發動戰爭,所以並不會觸犯現在《刑法》的外患罪,也不會受到國安五法和反滲透法的處罰,導致臺灣各處充斥着依附中共的叛國言行,甚至有宮廟還插着無神論的五星旗,豈不是太荒唐了?
▲ 碧雲禪寺高掛五星旗。(圖/記者唐詠絮攝)
目前兩岸的緊張局勢因爲美中對抗而不斷在升高中,共軍的飛機和船艦越來越逼近臺灣本島,同時又不斷釋出攻臺在即的訊息。兩岸隨時可能因爲擦槍走火,或因北京的暴衝而點燃戰火。
臺灣武統派在媒體及網路上的大量操作,配合中國五毛黨的百萬網軍,產生了巨大親中的網路聲量。臺灣內部武統的言論不但會分化臺灣社會保衛臺灣的團結力量,也會讓北京誤判臺灣的主流民意,提高北京對臺灣發動戰爭的機率。
因此「武統派」的政治主張對臺海的穩定、臺灣社會的安全、以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已經產生了立即的危險!怎麼不是叛國?
▲ 大陸十一長假期間,解放軍火箭軍進行戰備演訓。(圖/翻攝央視軍事)
前方打戰,後方在爲中共加油?
戰火一起,我們的子弟就必須用生命捍衛臺灣,所有臺灣國民的生命和財產也隨時可能遭受到共軍的摧殘,此時我們臺灣內部若有各種報章雜誌、電視和網路社羣蓄意分化臺灣社會,高喊「臺灣必敗」、「消減國府」、「統一萬歲」、「武統臺灣」、「歡迎共軍登臺」、「中國共產黨萬歲」、「習主席萬歲」,又鼓勵臺軍「陣前投降」、「棄械保命」、「殺死長官、投靠共軍」等等叛國言論時,臺灣人民的情何以堪呢?但是,我們卻無法用叛國罪來懲治高呼「武統臺灣」的中共同路人。
面對未來很可能發生的窘境,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引進歐美民主國的對於叛國罪的定義,例如比照澳洲叛國罪的規定,將《刑法》103和104條整合成:
「任何國民幫助或敦促其他人以暴力或武力推翻中華民國,或佔領中華民國管轄之領土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禁止擔任公務員,停發軍公教退休金及政府補助,撤銷國籍,並沒收其財產。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禁止擔任公務員,停發軍公教退休金及政府補助,並得撤銷國籍。」
爲什麼要加入「撤銷國籍」及「沒收財產」的罰則呢?道理很簡單,因爲叛國者並不認同我們國家,我們何需強留這種國民?他們的叛國行爲還會造成臺灣軍隊和人民大量的生命和財產的損失,理應負起最大的賠償責任。
▲ 解放軍進入我西南空域活動示意圖。(圖/國防部提供)
建立護國法律 勝抵數萬雄師
目前臺海緊張的對峙情勢下,叛國罪(外患罪)的條文修正更顯得必要,而且非常急迫。
這個修法在保衞臺灣的效果上,絕對不會輸給用千、百億元購買武器的效果,因爲在平時就可以有效地阻卻臺灣內部的叛國言行,戰時纔不會出現社會內部相互叫罵,甚至走到相互撕殺的悲劇!
從此,就不會再聽到這些在兩岸鑚營利頭的退將吳斯憶、陳廷寵等人的叛國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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