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案關鍵1/收賄變成圖利 縣府裁量權仍須依法行政

宜蘭縣長林姿妙逃過收賄罪,仍被判圖利罪,關鍵在於縣府裁量權仍須依法行政。記者胡經周/攝影

宜蘭縣長林姿妙一審挨判有罪,犯圖利、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等罪,處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檢方以收賄罪起訴林姿妙,然而收賄證據不足,合議庭諭知變更所犯法條爲圖利罪,主因是認爲縣府裁量權不可超過依法行政範圍。

檢方指控,林姿妙2018年使用羅東鎮98地號土地做爲競選總部,2019年間,該地地主劉石純、陳正勲持有的另一塊土地1558地號遭徵土增稅112萬元,劉、陳向林姿妙陳情,林指示局處違法認定1558地號符合農地農用,免徵土增稅,換取免費使用98地號作爲2020年總統大選國民黨候選人韓國瑜競總,不法獲利約240萬元。

合議庭認爲,陳正勲、劉石純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確實違法,林姿妙身爲縣長,對監督事務有違背法令圖利的行爲;然而這部分與林姿妙繼續無償使用98地號土地作爲2020韓國瑜競選總部,兩者間是否有對價關係,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故變更所犯法條。

法界人士指出,圖利罪關鍵在於縣府的行政裁量權範圍,縣府裁定地主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屬於公務員的便民,還是圖利私人?從判決結果來看,合議庭認爲該土地從現場照片、相關函文來看,不符合農地農用,這部分確實違反法令,縣府裁量權仍須依法行政。

收賄罪是本刑10年以上的重罪,圖利則是5年以上,更爲關鍵者,收賄一審有罪依地方制度法將停止縣長職務,圖利則需要二審有罪纔會停職;林姿妙雖逃過收賄,然而又遭判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同樣符合停職要件,將依法停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