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三要件 防遺囑信託無效
呂蕙容指出,我國遺囑種類分爲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五類,各設有不同之成立要件,以自書遺囑爲例,須留意必須具備「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及「親自簽名」等三要件,纔是合法成立遺囑。
且所指「自書」的方式,是指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爲限,並不包括立遺囑人以電腦親自繕打遺囑全文之方式,實務案例中,常發生立遺囑人以電腦繕打、製作自書遺囑之情形而使遺囑無效的情形。
呂蕙容說,由於遺囑有效與否直接影響遺囑信託的成立,爲避免所立遺囑發生無效之情形,建議欲透過遺囑成立信託之委託人於做成遺囑後,可先行委由如律師事務所的專業人士檢視遺囑作成方式是否合於民法法定要件。
前述五類遺囑中,公證遺囑系經公證程序所作成,其作成程序較其他遺囑方式爲嚴謹,且有公正第三方之參與,較具公信力,可減少日後關於遺囑內容真僞之爭議發生。
此外,要留意公證遺囑「須有兩名以上之見證人」,且「見證人不得爲民法第1198條所列之人」,以避免見證人爲對遺贈存有間接利害關係之人,爲了自身利益,而違反立遺囑人的本意。建議民衆如要辦理遺囑信託,委託人可選擇以公證遺囑之方式作成,以避免遺囑效力受到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