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男申請來臺與同性配偶團聚 遭內政部駁回他二度打官司都贏了

鄭姓男子和大陸籍趙姓男子5年前在美國結婚,隔年趙申請來臺團聚遭拒,提行政訴訟勝訴,但內政部仍以兩人結婚地在美國,無從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爲由,再度駁回趙的申請,趙提訴願成功,但內政部卻遲未另作處分,趙只好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撤銷處分,內政部應進行結婚面談等再作成決定,可上訴。

趙、鄭2019年在美國內華達州結婚,趙隔年11月2日申請來臺團聚,並提出結婚證書、譯本等文件驗證,但內政部移民署以趙沒有補正在大陸的結婚證明文件爲由,駁回申請,趙2021年首度提出行政訴訟,北高行判決撤銷處分和訴願決定,認爲內政部應依判決見解作成決定。

內政部事後重爲處分,改以趙、鄭兩人結婚行爲地爲美國,屬於第三國,無從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再度駁回趙的申請,趙不服提訴願成功,處分再度被撤銷,但內政部遲遲未另外作出適當的處分,因此趙去年再度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趙主張,本案他從2020年11月提出申請至今,內政部一直消極沒有處理,造成不斷空轉,如此行政怠惰不應該由他承受,他即使已經取得第一次判決勝訴,無從獲得入臺許可,反而不斷輾轉於內政部和訴願機關之間,且內政部拒絕理由說詞反覆。

趙指出,他和鄭已在美國結婚,而臺灣也已將同性婚姻法制化,因此兩人婚姻關係應已生效,而他已經透過內政部兩岸同性伴侶停留專案入臺,專案也已認可他和鄭的同性伴侶關係,因此認爲內政部應立即覈准他的團聚申請。

北高行指出,內政部處分雖經訴願機關撤銷,但趙起訴仍有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另認爲內政部應該續行實質審查,內政部對於大陸人申請來臺團聚,可以審查雙方是否通謀虛僞結婚、有無同居等事項,杜絕假結婚真入境之弊,但並非授權內政部對於大陸、臺灣人民之間婚姻要件和結婚效力有實質審查權限。

北高行也認爲,內政部始終堅持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爲規範兩岸同性在第三地結婚該如何處理,而拒絕接受趙的請求,但若規範有漏洞,應可類推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涉民法的規定來填補。

法院認爲,趙請求准予團聚申請,但有待內政部本於婚姻真實性調查、國家安全考量等,再來判斷、裁量決定,認爲內政部處分有違誤,判決撤銷處分,應由內政部進行面談等實質審認程序後作成決定。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