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淪詐團幫兇 檢:懲戒難嚇阻

律師鄭鴻威等18人遭控勾結詐騙集團,日前遭臺北地檢署依組織犯罪條例等起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承辦檢察官戴旻諺在起訴書中提到,律師爲在野法曹,業務執行攸關當事人權益、國家司法運作,有重大公益色彩。立法者遵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四、七三七號解釋,陸續解除辯護人在犯罪偵查程序中爲被告辯護的禁錮,賦予更多權限,目的是盼能妥適維護被告權利,都是大法官、立法者對律師的尊重與信任,在嚴格要求保密的偵查階段例外賦予律師權利。

原因是過去偵查階段,檢察官對被告聲請羈押,辯護人無法得知理由,難以行使防禦權。二○一六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開放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得以閱卷;刑事訴訟法第卅三之一條也規定,辯護人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戴旻諺說,早年律師泄密很少見,近年卻頻傳,除干擾辦案,更甚者案件核心曝光,恐讓檢警抓不到主嫌,危害程度不容小覷。律師閱卷後續如何保密無相關規範,端賴律師品德、操守,一但跨越紅線,泄密難以追查,法規上恐有輕重失衡。

「律師泄密罪責輕、懲戒不痛不癢,顯已無嚇阻效力。」法界人士說,律師鄭鴻威擔任詐團軍師月入三百萬元,誘惑非常大,不難理解在權衡利益、被抓風險下,越來越多律師出賣靈魂;且律師業內日益競爭環境,詐團、販毒集團甚至已不需「砸重金」,就有律師搶着上門,有檢察官就感嘆,現在詐團根本不怕找不到律師。

法界也說,有捲入詐團案律師被起訴、獲交保後仍繼續執業,律師懲戒是行政處分,卻不能提早停權,讓具爭議、道德瑕疵的律師接案賺錢,顯然毫無嚇阻效力,不痛不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