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逼14歲女籤賣身契!她遭大叔性侵14次 內容曝:提告要賠500萬
▲莊男、花花均被依法判刑。(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免費圖庫pxhere)
臺南一名狠心的母親「花花」(化名)爲了錢財,竟然逼年僅14歲的女兒「阿桃」(化名)和一名50多歲的莊姓男子簽下賣身契。其內容包含了同意阿桃與莊男交往,甚至還言明同意兩人發生性關係,如果提到將賠償500萬元等,而莊男利用這點,在違反阿桃的意願之下與其發生14次性關係。對此,臺南地院審理後,判其3年9月徒刑。
判決指出,阿杰是臺南某釣蝦場的主任,他得知阿桃家中不寬裕後,向花花提議讓其女兒跟他發生性關係,以此換取金錢,而花花同意之後,就將阿桃帶往某間超市外面與莊男會合,雙方在該處簽下極爲誇張的賣身同意書,其內容提到「立約人花花同意女兒阿桃,與莊男爲男女朋友關係,並同意有其性關係,阿桃亦同意,期間阿桃不得交其他男友,花花、阿桃不得對莊男提出任何官司告訴,若違反上訴兩項,花花、阿桃共同負擔任何法律責任,並無條件共同賠償莊男500萬元」。
除此之外,雙方還簽下「阿桃因生活困難,向莊男借貸每個月1萬元,分四次匯入指定帳戶內」莊男以上開金錢、買衣服送阿桃之代價,誘使阿桃與其發生性交行爲,共計14次,而阿桃的父親癱瘓在家,見妻子不顧自己勸阻,一意孤行地將女兒賣身給莊男,氣得對妻子提告,誓言爲女兒討回公道。
阿桃的父親證稱,「莊男曾經來到家中,說很喜歡我女兒阿桃,每個月要給她1萬生活費,等到她18歲會拿50萬元的聘金娶她,他對我老婆洗腦很多次,我老婆也跟我說好幾次,我都回不可能,我女兒現在才幾歲,才國二,莊男都幾歲了,我很明確的拒絕,當時我老婆沒有工作,但我有給她錢當作生活開銷,我有叫我老婆不要再跟莊男聯絡,但我老婆那時精神狀況不是很好,至於爲何莊男要載她們出去,去哪邊她都不敢講。」
阿桃也證稱,「那天莊男拿出兩分紙,向信紙一樣畫直線,上面有寫字我沒看,當時他們在講話,但我聽不懂他們在講什麼,莊男叫我在上面蓋章簽名,簽完之後每個禮拜六日就要跟他去旅館,莊男友叫我脫衣服,我想要反抗但沒力氣,他就開始對我做那種事情。」此外,花花起初還辯稱,自己沒有逼迫女兒,還說自己很開放,會給小孩自由,不知道雙方去汽車旅館,還說知道女兒出去就會有錢,這筆錢對家裡有幫助等語。
不過,法官勘驗各項證據後不採信其辯詞,認爲莊男、花花的行徑已經嚴重導致阿桃身心重創、且難認兩人有悔悟之心,依共同犯引誘少女唯有對價之性交罪,共十四罪,判處莊男有期徒刑3年9月;依共同犯引誘少女爲有對價之性交罪,共十四罪,判處花花有期徒刑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