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承諾客廳沒有承重樑買家發現存在 買家索賠100餘萬元 法院:判賠5.7萬元
12月20日,據上海市浦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消息,賣家明確在購房合同中承諾客廳無承重樑,沒想到買家在交付後裝修時卻發現吊頂裡“藏”着承重樑,這種情況有權要求賠償嗎?浦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讓買方不可承受的“承重樑”
2023年3月,張女士及其幼子與李先生夫妻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李先生夫妻向張女士母子出售上海市浦東南路某處房屋。
《買賣合同》約定,如李先生一方未按約履行,逾期超過15日則視爲根本性違約,張女士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李先生一方應退還張女士一方已收全部房價款並支付相當於總房價款20%的違約金。
同日,雙方另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係爭房屋成交價爲570萬元,李先生承諾該房屋客廳裡無承重樑存在。
簽約後,張女士向李先生夫妻支付了購房款570萬元,雙方辦理了產權變更過戶手續,張女士母子於2023年5月取得不動產權證。
然而,2023年7月初,張女士在裝修房屋時,發現客廳靠近次臥的位置有一根橫跨房屋的承重樑,於是聯繫購房中介,與賣方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因協商未成,故以賣方違約爲由訴至浦東法院,要求李先生二人支付違約賠償114萬元及律師費用8000元。
張女士認爲,房屋有無承重樑會影響客廳高度,是其考慮是否購買該房屋的重要因素。自己曾多次詢問李先生夫妻,但對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反合同約定。
李先生夫妻辯稱,自己於2006年購入係爭房屋並裝修,居住使用十幾年,原來的客廳全部進行吊頂,故對承重樑的情況不知情。張女士已取得係爭房屋產權並實際入住,合同履行完畢。而且,承重樑位於客廳天花板約三分之一處,其餘三分之二均正常吊頂,不影響使用,張女士並無任何損失。
法院裁判:酌情判令被告賠償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李先生夫妻在出售房屋時,確實向原告張女士母子作出“客廳裡面房屋無承重樑存在”的承諾,內容有違客觀事實,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補充協議》雖然就違約責任作出約定,但賠償總價款20%的違約金的前提是買方行使單方解除權。審理中,買方並未主張解除合同,故難以直接適用該條款。
鑑於客廳承重樑客觀上影響房屋層高,導致使用價值貶損,根據一般人的生活常識和居住習慣,法院最終酌情判令李先生夫妻賠償張女士母子5.7萬元。張女士主張的律師費損失,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匡小穎
編輯/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