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多法/應維持平臺中立性 才能維護內容多元

▲「媒多法」應維持平臺中立性,才能維護內容多元。(圖/林睿康記者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提出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目前還在60天公告階段,正在蒐集外界意見。這部「媒多法」,上個月底在NCC舉辦的說明會上並不受學者歡迎,認爲應該重新思考完整性。而臺大新聞教授林麗雲投書媒體表示,「媒多法」應該也要着重維護內容多元性建議應該明定針對主要平臺業者課徵一定比例營收,成立多元內容基金,投入內容生產流通。NCC公佈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初步確定有7章42條,並設立明確的整合管制紅線,包括「禁止無線電視事業間相互整合」、「市佔率達三分之一以上衛星廣電事業不得整合」、「市佔率達三分之一以上的有線廣電事業不得整合」、「新聞、財經頻道不得超過5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訂戶數達總訂戶數20%以上不得跨媒體整合」、以及「同一事業或關係人持有多數媒體事業,不得整合有線電視系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和頻道代理商超過三項」。不過NCC仍然保留「公共利益」的「黃線審查原則,也就是可綜合判斷該媒體交易案是否對公共利益的增減或減損,做爲準駁決定。草案中也納入「媒金分離」規範,也就是金融控股公司等相關金融行業之負責人、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持股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重要型態及媒體(無線電視、衛星電視新聞或財經頻道、總訂戶數百分之五以上的有線電視系統或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的人事、財務或業務,草案同時也設定「過渡條款」,只要立法通過,將回溯到民國95年2月22日後所有的媒體併購案,若觸犯到管制紅線和媒金分離的媒體,NCC將給予三年期限進行改善。另外,由於網際網路媒體在民衆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漸變大,雖然草案中並沒有納入紅線管制對象,但是NCC表示,未來在審查媒體併購案時,會將「網際網路」的影響力納入考量。回顧2011年「旺中並中嘉案」,許多專家學者都以擔心旺中集團藉由「跨媒體經營」,壟斷新聞媒體,聯合反對這個併購案。而2016年的「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NCC也以臺數科區域獨佔性大,是全臺五大MSO業者,可能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如頻道授權條件)增加有線電視新進業者進入市場障礙,或是可能透過頻道上下架和頻位調整方式,對其他頻道業者造成差別待遇,成爲否決此交易案的理由之一。還記得壹電視嗎?當初黎智英信心滿滿進入臺灣電視產業,卻因爲無法上架有線電視系統,後來因不堪虧損而不得不轉賣給年代集團的練臺生,隨後壹電視就順利出現在49頻道。至於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頻道代理商(由系統商主導)MG15風波,更突顯出平臺掌握內容上下架後所出現的問題。因此,所謂的「反壟斷」,應該是確保平臺的中立性,而不是限制內容整並去達成反壟斷目的,因爲以目前臺灣網際網路的自由度、社會多元和媒體多到爆炸的情況來看,會因爲內容整合成爲一言堂進而控制社會輿論的情況根本不可能發生。另外,「媒多法」另一個重點,就是維護內容的多元性,不過細看草案內容,僅提到政府應編列預算,主管機關應設立媒體多元發展特種基金,但並未說明基金的來源及金額。長期以來主張應該從平臺業者課稅成立基金補助頻道業者的臺大新聞所教授林麗雲投書媒體表示,臺灣傳媒產業的問題是對內容產業的投資有限,在有線電視產業中,五大系統業者壟斷八成訂戶,收取訂閱費插播廣告,對內容回饋很少。其次,網路的聚合平臺(如Google等)整合資訊,獲取大部分的數位廣告,但投入內容有限,影響新聞產業。林麗雲認爲,由於歐洲國家已對主要的新聞聚合平臺課稅(如Google Tax),德國更要求新聞聚合平臺需付費給內容業者,目的即要協助新聞內容的生產,因此建議草案應明定針對主要平臺業者課徵一定比例營收,成立多元內容基金,投入內容生產與流通。目前「媒多法」草案還在60天公告階段,NCC將在蒐集外界意見,逐條討論後正式對外公佈,不過NCC要注意的,就是有線電視預計今年底可達99%數位化,可以想見的,未來「分組付費」,甚至「單頻單買」的經營模式預計會出現,如何讓「選擇權」回到「消費者」身上,是否納入「媒多法」?NCC應好好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