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色狼「在臺未犯罪」卻遭驅逐出境?移民署曝關鍵
43歲美國籍男子Levi Forrest Wallace 23年前在美國犯下對未成年性猥褻罪,移民署接獲美國在臺協會通知後成立專案小組追查,於7日找到男子並將其驅逐出境。有外界疑惑男子並未在臺犯罪,爲何需遭強制驅逐出境,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隊長蔡政傑解釋,已知悉男子在臺從事工作,但他當初是以免簽名義來臺觀光,依法不得工作。
移民署近日收到美國在臺協會通知,美國籍男子Levi Forrest Wallace 2001年曾涉犯美國俄勒岡州刑法對未成年人進行性猥褻,被判處有期徒刑90日,緩刑2年;今年10月2日清晨搭機入境臺灣。移民署立即發函警政署、外交部、勞動部和教育部注意,同時成立專案小組追查,隨後於7日下午將其查處到案。
移民署表示,Levi Forrest Wallace以觀光旅遊目的來臺,10月2日自桃園機場搭乘捷運到臺北車站,再搭計程車到臺北市區飯店住宿4天,之後自行透過網路搜尋到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五段某大樓的分租雅房居住;除了旅遊,男子在朋友介紹下曾在臺北市某旅館從事打掃及清潔等臨時工作,確認他除了在國外有犯罪紀錄之外,在臺期間還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工作,依法驅逐出國。
桃園市專勤隊長蔡政傑透過臉書粉專指出,在追查美籍W男的過程中,已知其在臺灣有從事工作,但W男是免籤來臺,依法不得工作,因此符合移民法第29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而依法規可以攔查W男且經他同意回家收拾行李,才一同前往勤務處所進一步清詢查證。
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外國人未經僱主申請許可於境內工作,應即令其出國;移民法第18條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之外國人,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第36條規定外國人入國後,發現有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蔡政傑強調,不論W男在美國的犯罪紀錄,單是能證明W男在臺有從事非法工作,就足以將其強制驅逐出國
但外界傳出討論W男「23年前的犯罪紀錄還算是犯罪紀錄嗎?」蔡政傑表示,在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中,確實沒有明定所謂的犯罪紀錄消滅年限;以致有部分的人,會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的「5年」期限來套用;但是法律不能類比推理,更何況每部法律制定的宗旨和目的並不一樣。
蔡政傑說,移民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透過國境管理手段,以維護國家安全,涉及的層次是國家主權問題,對於在國際間不受歡迎的人物,或是其犯罪紀錄確實對我國社會治安、甚至國安有威脅者,有權可以禁止入國。
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在臺北松山區街頭找到43歲的美國籍男子Levi Forrest Wallace。記者翁至成/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