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熱評︱不得爲公司上市提供獎勵 管好“有形之手”需覆蓋全鏈條

每經評論員 杜恆峰

近日,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提出,各級地方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

連接資本市場與實體經濟的上市公司,對地方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上市公司數量被視爲衡量一地經濟活力和發展質量的重要指標。爲此,地方政府紛紛推出優惠政策和高額獎勵來推動企業上市,獎勵金額從數百萬元到上千萬元不等,甚至直接將中介機構納入獎勵範圍。

然而,獎勵金額的比拼可能扭曲市場。一些企業爲了獲取更高的獎勵而遷址,而非基於成本或市場最優決策;一些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在獎勵誘惑下“創造條件”上市;還有一些企業短期內無需上市,卻在各方推動下加入IPO隊伍,擠佔上市資源。《規定》禁止此類獎勵,有助於市場迴歸效率邏輯,確保真正有競爭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上市。

但是,以“上市結果爲條件的獎勵”只是各地獎勵政策的一部分。在企業上市前的各個環節,如輔導期、地方證監局驗收、地方股權市場掛牌等,地方政府已經細化了獎勵政策,獎勵對象不僅限於企業和中介機構,還包括風險資本。例如,某直轄市規定,在當地證監局申報上市輔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申報材料獲交易所正式受理獎勵200萬元;東部某市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給予中介機構收費50%的補助;西部某省會城市對擬登陸科創板企業研發投入超過銷售收入10%的部分予以最高200萬元獎勵。

企業在上市後,“有形之手”依然可見。一些地方政府直接給予遷入本地的上市公司重獎,上市後的再融資、重組併購等環節也有相應的獎勵,甚至有地方將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問題納入政府管理範疇,確保本地上市公司“安全”。

各地不同的獎勵政策在不同地域之間、在上市與非上市企業之間製造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不利於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政府獎勵與發行上市結果脫鉤邁出了重要一步,但由於上市資源的稀缺性,尤其是在中西部非中心城市,這種競爭不會輕易止歇。許多獎勵並未直接與上市結果掛鉤,但仍可能產生負面影響。因此,筆者建議《規定》不僅要嚴把上市“入口關”,還應涵蓋上市前後整個鏈條,以更有效地杜絕可能的規避行爲。

總之,規範中介機構的服務、避免地方政府對上市結果的獎勵,有助於構建公平、健康的資本市場環境。但是,要確保這一目標的實現,還需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確保政策覆蓋上市全過程,避免可能出現的各種規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