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掃完就走人 臨時工雷殘求償職災
(示意圖/shutterstock)
王姓清潔工自稱工作途中發生車禍雷殘,向公司求償40萬元職災賠償,但公司主張王男是由領班介紹、偶爾支援的臨時工,並無僱傭關係,且當天他未完成工作提早離開,單方面終止契約,不屬勞基法範圍;承審法官認定臨時工屬於非繼續性工作,王男也無法舉證車禍途中是要前往工作還是私人行程,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清潔公司的楊姓負責人臨時需要人手支援,經常透過徐姓領班介紹,聯絡王男擔任臨時工,日薪1500元,按日計酬,當日報酬由徐姓領班代領,再轉交給王男。
2015年1月27日,楊姓負責人因臨時有事,事先透過徐姓領班聯絡王男前來支援,並安排徐男、王男早上先至板橋區漢生東路的第2檔案庫房打掃,結束後,下午2點再到板橋區光環路第3檔案庫房繼續打掃。
不料上午11時許,楊男回到公司後,經同事告知徐男與王男完成第2檔案庫房清潔工作後,開着公務車返回公司,又騎着私人機車出門,卻在行經中和區時發生車禍,造成王男右側遠端脛骨、腓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勢。
王男向公司提出民事求償並稱,他自2014年起受僱於楊男公司,事發當天他因打掃工具遺留在庫房內,騎着機車回去拿,途中發生車禍,在家休養20個月無法工作,由於他是臨時工,公司未替他加保勞工保險,向公司求償職業災害補償金共40萬元。
楊男則反駁,王男是缺人手時徐姓領班請來支援的臨時工,按日計酬,是否同意上工全由王男自行決定,公司無權要求未到工應辦請假手續,且王男不願與公司有任何瓜葛,拒絕提供身分證件、不申報薪資所得、不投勞保健保,甚至即使人就在場,也不願籤領當日報酬,薪資都由領班代爲轉交,可見他與公司並無僱傭關係。
楊男認爲,事發當天經公司同事告知,王男聽到徐姓領班要回租屋處與母親聚餐,想一起參加,便返回公司停放公務車,再騎着私人機車離開,可見他是在前往私人聚餐途中發生車禍,並非工作受傷,不屬職災範圍。
楊男質疑,第2檔案庫房位於體育場地下室,有保全設置門禁,平時並無新北市政府人員駐守,王男離開後,門早已被上鎖、無法進入,他卻聲稱要返回拿取工具,實屬無據,且公司隔天接到市府來電告知,當天清潔工作未完成,隔天再次派員清潔,也沒看到任何遺留的打掃工具,王男未完成工作就離開現場,視同片面終止或中斷雙方契約關係。
法官判定,王男每個月工作時間零散、不固定,工作結束後直接領取現金報酬,屬於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爲「定期契約之勞工」,且根據同事證稱,王男當天確實曾說要參加徐母聚餐,纔會提早提開;另市府秘書處也指出,檔案庫房無保全人員解鎖開門,根本無法進入,可見王男指稱要「回去拿工具」,並不可採,不得視爲職業災害,判王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