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父母承擔子女撫養費的法律規定
聚散離合都是人生道路上常見的事情,在愛情中,不同於戀人之間的明確了當的分手,發展到夫妻關係後,其分別所要考慮的不僅是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債務的劃分,同時還需要對已擁有的孩童做到妥善安置想,保證其健康平安成長。
那麼,對於已經確認離婚的二人,法律上是如何規定孩子的撫養費呢?
案例
陳先生和葉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因爲二人年齡都較大,再加上不善交際,工作繁忙,被父母不斷催促後,沒有經過深入瞭解二人便步入了婚姻殿堂。
在婚後,由於缺少共同話題,陳先生和周女士交流不多,但也相敬如賓,互相包容。一年後,周女士平安生出一個健康活潑的女兒小陳。同時,因工作態度認真,業務成績優異,陳先生被公司表揚升職,其崗位的晉升令陳先生常常忙於工作,與周女士之間的溝通越來越少。
因陳先生醉心事業,周女士擔負起照顧女兒的絕大多數時間。由於自己也有工作,周女士經常在中午和晚上來回往返家庭和單位中,長此以往便感到有心無力,難以支撐。然而,在她希望和陳先生商議解決此事時卻遭到了陳先生的拒絕,他認爲個人工作強度大,很難再替周女士分擔。
同時,陳先生表示周女士難以支撐的主要原因是她沒有合理安排好個人時間,不應該將過錯推到他的身上。這番話令周女士心生怒火,想到二人自結婚起也沒有過多的共同語言,自己也沒有嚐到愛情帶來的甜蜜,一番思考後,周女士認爲自己和陳先生不合適,隨後提出了離婚的要求。
對此,陳先生表示同意,二人決定以協議離婚的方式完成最後的分別。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由於周女士照顧女兒較多,陳先生同意將其交由周女士撫養,二人約定好以陳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給予女兒教育、醫療、吃住上的經濟支持。
在此之後,周女士帶着女兒返回父母家居住,並在其到了適齡年齡時在當地辦理了入學手續。在離婚第7年,由於當地物價上漲,女兒學習開銷變大,周女士聯繫陳先生要求將撫養費上調至2000元,並獲得了陳先生的同意,二人變更了撫養費協議。
之後,在周女士的貼心照顧下,女兒聽話懂事,學習成績也非常優異。在16歲後,爲了減輕父母壓力,她開始在寒暑假依靠打工賺取生活費和教材費,但周女士始終認爲在這個年齡女兒應當將重心放在學習上,多次勸說她儘量不要出去務工賺錢。
同時,陳先生因爲意外發生車禍,導致雙腿落下殘疾,自己暫時辦理了停職手續。因爲每日需要入醫院治療,其如今也失去了收入能力和經濟來源,想到每月還需要支付撫養費,陳先生希望能夠減少撫養費用。他認爲女兒如今也能夠依靠短期務工賺取錢財,有一定的生活能力,自己還可以選擇不支付撫養費。
對此,周女士堅決不同意,她認爲二人簽訂的撫養費協議已經明確標明每月應付的金額,且其符合孩子每月的正常消費標準,而女兒寒暑假只是短期賺取錢財,並非穩定牢靠的工作,陳先生不能以此推卸責任。
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陳先生將周女士告上法院,請求判決減少撫養費。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需要知道的是父母法定夫妻關係的破裂不代表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係破裂,在本案中,即使陳先生和周女士已經離婚,陳先生仍然是女兒的法定監護人,需要履行撫養義務。同時,女兒在長大後,對於已經失去生活來源,沒有勞動能力的陳先生,也不能主張而父母離婚而免除自己應盡的贍養義務。
在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編(一)第49條規定了撫養費的標準。有固定收入的一方一般以本月收入是20%~30%給付,而無固定收入的人員可以參照同行業一年平均收入或其當年總收入來進行判定。
一般而言,夫妻雙方可以根據當時生活的實際水平和子女正常花費標準進行商議,自行約定撫養費數額,商議不成的,可通過訴訟交由人民法院決定。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清,也可以選擇定期支付。
在本案中,陳先生和周女士便是通過雙方自願協商確定撫養費的數額,並在此後因當地物價變動自主協議變更撫養費,應當給予認可。
同時,我國法律同時規定既可以增加撫養費,也可以降低撫養費。在減少撫養費的條件中,支付的一方需要證明子女在教育、醫療各方面花費並沒有那麼多,另一方面也需要證明自己當下實際收入沒有達到可以支付原先撫養費的水平。
一般而言,父母的扶養義務需要達到子女成年之後,但是在其年滿16歲,並以自己勞動作爲主要收入來源,並可以達到當地一般的生活水平時,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本案中的陳先生因意外事故導致身體殘疾,失去原有的收入水平,且女兒也存在一定的賺取錢財的能力,可以以此要求在一定範圍酌情減少撫養費。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即使其女兒可以短期務工,但並非生活的主要來源,不可以憑此停止支付撫養費用。
結語
父母的離異不僅僅是曾經相愛二人的痛苦,對無辜的孩子同樣也是一種傷害。不論與對方的感情是否有癒合的可能,在決定分開前應妥善處理孩童的照顧和撫養問題,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
(《《民法典》規定:父母承擔子女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