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提修兩岸條例反制經濟滲透 陸資假借人頭規避審查最重處5年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右)、臺灣基進立委陳柏惟(左)。(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29日召開記者會,公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修法版本,明定只要在第三地企業有重大影響力,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臺投資;若有假借人頭規避審查,則比照《洗錢防制法》罰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明定沒入資產

經濟民主連合與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臺灣基進立委陳柏惟29日上午於立法院召開「強化中資規範,反制經濟滲透」記者會,並公佈智庫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修法版本。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近20年來,伴隨着資本主義全球化中國大陸國家資本主義的擴張,陸資在全球各地擴張影響力,再輾轉來臺投資,其複雜多樣的情形遠非當年立法條文所能因應

賴中強說,在港版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獨立經濟地位岌岌可危,港資與中資的界線已趨模糊,港資卻還適用一般外資規定,現行法制必須因應,以填補中資管制規範的漏洞

陳柏惟指出,陸資對公司若有重大影響力便會左右公司決策,甚至進一步出賣公司相關情報,這不僅是對臺灣經濟有所危害,甚至進一步讓臺灣喪失加入民主國家經濟圈資格

陳柏惟認爲,臺灣若要搭上國際民主同盟陣線,就要將經濟體質打造好、完備民主防衛機制是很重要的課題,這正是此次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陸資定義最大的用意,政府做好把關,努力在世界經濟體中找到臺灣的獨特地位,企業更能安心發展技術,不用害怕被誰綁架,朝世界市場大步邁進。

王定宇則表示,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資金審查標準落伍,過往也沒有影音串流平臺(OTT)產業,他除了將以個人名義幫忙民間團體提案,也將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法版本,禁止在中國大陸享有重大經濟利益的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臺灣有線廣播電視傳播媒體,並修法禁止受政府控制的事業財團法人赴中國投資。

根據經濟民主連合提出的修法草案明定,陸資若對第三地企業有重大影響力,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從事投資行爲,並將提供1年期以上貸款協議控制的行爲都視爲投資。陸資來臺投資事業轉投資,也須比照陸資來臺投資規格審查。

草案中也明定,若陸資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總額3分之1以上、或具控制力者,就被視爲陸資投資事業。若有假借人頭規避審查,則比照《洗錢防制法》的相關罰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明定沒入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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