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挑戰留長髮考績丙 打官司翻案敗訴
法院認爲頭髮長度關乎警察威儀,警政署有權要求所屬警察遵守規範。圖爲桃園機航警。(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提供)
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2015年因爲蓄長髮被記17支申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他認爲保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主張原處分違反憲法平等權、《性別工作平等法》,複審決定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考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6日審結,合議庭認爲葉被考丙並沒有違法,判他敗訴。
葉繼元在警界服務7年多,因留長髮屢遭懲處,過去3年間因蓄留長髮違反服儀規定,遭執勤單位保二總隊記了58支申誡,功過相抵後爲17支,引發關注和議論。
葉繼元是保二總隊第二大隊警員,他不服保二2016年11月14日考績(成)通知書,核布他2015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向保訓會提複審被駁回,就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爲,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分數達60分以上,不滿70分,就應考列丙等。該分數的評擬,應以其平時成績考覈紀錄爲依據,按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並計其獎懲次數增減的分數後,予以綜合評分。
法院認爲頭髮長度關乎警察威儀,警政署有權要求所屬警察遵守規範。圖110報案值班臺。(資料照片/甘嘉雯攝)
判決理由指出,警察是公務人員一環,警政署2003年爲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兼顧民衆對執法人員服裝儀容要求,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着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屬機關對屬員的管理措施,猶如僱主對員工有一定程度的指揮管理所必要限制,警察人員服裝儀容規定系屬機關管理權範圍。
儀容重點要求事項規定,對男、女員警儀容都有不同要求,與性平法第7條規定無違,自無性別歧視。且儀容重點要求事項之規範目的爲「整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這與性平法規範目的「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不同,本案也沒有違反性平法疑慮。
判決指出,考評工作,因具高度屬人性,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的決定,有判斷餘地,僅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葉在2015年間,因儀容不整違反規定,保二共記他申誡懲處17次,屬《公務人員保障法》所指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的處置,葉未在法定期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而確定。
這17次申誡懲處,按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保二再根據申誡17次的事實,及其他考覈事項作成2015年年終考績處分,將葉考列丙等,並沒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