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老師拉女國中生車震6回合 前妻得知後怒提告求償

北市一名國中男老師與女學生偷嚐禁果,遭到法院判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國中男老師2014年到2016年擔任司儀團指導老師,竟6度與女學生髮生性行爲,刑事部分,他與女學生120萬元達成和解,獲判刑1年,緩刑4年;他的前妻由新聞媒體輾轉得知他的犯行,認爲他犯案時雙方仍有婚姻關係,求償100萬元,臺北地院判他須賠償前妻50萬元。可上訴。

北院認爲,男老師在婚姻關係期間與女學生多次發生性行爲,已可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忠實目的,他的行爲自屬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判賠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