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月領2.6萬稱難過活 向2孩討「這些錢」!法官打臉關鍵曝

男月領2.6萬稱難過活,向2孩討扶養,法官打臉關鍵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年邁無工作能力,也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他雖因繼承取得30萬元,但不足維持長期生活所需,一對兒女雖主張他在越南期間,並未盡扶養之責,但孩子的母親已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並經裁判確定,足見他確有履行扶養義務。因此日前依法請求孩子們,分別按月給付16865元,直到他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阿國的長子、長女指稱,父親並未通知優先順序的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縱然成功召開親屬會議,法律上也屬無效,而且他們也並未收到通知,到場說明參與親屬會議,程序存有重大瑕疵。

再者,親屬會議的召開,如未達法定人數,應先向法院聲請處理,並不當然屬於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形,自應由召集權人再行召開親屬會議。父親先前已分得遺產30萬元,並向他們之一執行取得59萬169元,應無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之情形,顯無受扶養之必要。

父親在他們尚未成年之際,並未履行扶養義務,返家照顧的時間極少,顯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而且父親在越南期間,從事違法行爲,放棄臺灣的家庭,過往未曾盡陪伴、照顧之責,讓他們未曾享受父愛,導致身心極爲痛苦。

法官調閱阿國的稅務財產所得資料,他在2021及2022年均無所得、財產。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並有三節慰問金。阿國聲請給付撫養費之訴時,仍按月領取老人生活津貼7759元及生活補助18641元,足見並非無資力維持生活。

法官認,若是之後阿國身體健康狀況產生變化,而有大幅增加醫療、看護費用之需求,或是生活津貼、補助金額已無法維持生活時,他仍得另行對扶養義務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請求。而阿國尚無請求扶養之權利,自無先行召開親屬會議之必要。

法官官日前宣判,阿國目前狀況,仍足以支應並維持自己生活所需,難認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自無受扶養之必要。因此,阿國聲請一對兒女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