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網謊稱有錢可借貸 收取7500元利息花光吃官司

梁姓男子因缺錢花用涉嫌以網際網路散佈可借貸5萬元假訊息,賴姓被害人信以爲真,匯出7500元利息到指定帳戶後,遲遲未收到樑貸予款項,不甘受騙報警法辦、起訴。臺南地院認爲樑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衆散佈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案可上訴。

判決說,樑明知自己並無資力、無資金來源可貸款予他人,竟因缺錢花用,先於2022年11月4日中午12點,透過網際網路,在其所使用社羣軟體IG帳號個人簡介欄,張貼「原車融資貸款、汽機車增貸。全省免費諮詢 融資顧問:樑」等內容,而以網際網路散佈佯裝爲有資力或資金來源得貸款予他人不實資訊。

賴姓被害人瀏覽內容後,將樑之LINE加爲好友並聯系貸款事宜,樑向賴佯稱可借貸5萬元,但需先支付利息7500元,賴陷於錯誤,應允支付7500元。樑於同日下午1點49分,另向不知情施姓男子(另經南檢不起訴處分)借用其名下郵局帳戶,並將帳戶資訊以LINE給賴。

賴依樑指示,於同日下午1點53分將7500元匯款至帳戶內,樑再指示施提領後並於同年月7日6點30分,在臺南市東區某空地,向施收取款項,並花用殆盡。賴因未收受樑貸予款項,又屢次聯繫樑無着,才知受騙報警法辦、起訴。

法官審酌,樑透過網際網路散播不實資訊以誘騙告訴人匯款,致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且因借用案外人施男名下帳戶,無端使案外人受有遭刑事訴追風險,所爲實有不該;但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因告訴人表示已與案外人達成和解並受償7500元,審酌告訴人受害金額尚屬非巨,告訴人表示對此案無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

梁姓男子涉嫌以網際網路散佈可借貸5萬元假訊息,賴姓被害人信以爲真,匯出7500元利息到指定帳戶後,遲遲未收到樑貸予款項,報警法辦、起訴。臺南地院認爲樑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衆散佈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