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推數位通傳法 自我定位爲監理機構 網路新聞也管?學者憂恐毀言論自由

NCC昨公佈《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架構,未來若網路出現違法內容,各主管機關得經法院程序後限制該違法資訊。 (杜宜諳攝)

NCC通過首部網路監理法令《數位通訊傳播法》架構,將網路服務區分爲五大類,且包含社羣網路、影音與網拍等平臺在內,都納入管轄。傳播學者認爲,NCC該做的是輔導本土網路影音產業發展,而非自我限縮爲監理機構,動不動就去管業者,此法後續發展值得觀察,管理層面如涉及各大網路新聞,恐將言論自由毀於一旦。

2規範促媒體自律 而非他律

NCC通過我國首部網路監理法令《數位通訊傳播法》架構,參考的是「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及「聖塔克拉拉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臺灣藝術大學廣電系教授賴祥蔚表示,這兩項規範最重要的原則,在於講究媒體或網路平臺的自律,而不是他律;由於兩項規範不易理解,NCC也未清楚解釋,無法理解將此作爲《數位通訊傳播法》架構的理由何在,很明顯是NCC以名詞解釋的方式,故意拋出議題。

銘傳大學廣電繫系主任杜聖聰說,政府以前述兩項原則來規畫《數位通訊傳播法》,試圖管理網路訊息,什麼該管與不該管,紅線該怎麼畫,各界都沒把握,也缺乏社會共識,確實堪慮。

賴祥蔚說,臺灣現在常用的各種通訊軟體,像是臉書、Line還有IG,都是國外的平臺,影音平臺方面,如Netflix與迪士尼等網路影音頻道也都是海外企業,NCC根本無權管轄,也管不到。

臺灣本土影視產業發展也尚不健全,每個人都習慣以Line傳送訊息,「包含政府官員,機密的問題,大家都用Line傳出去了」,甚至臺灣的網路廣告也被Youtube、臉書賺走,可見網路世界無遠弗屆,並非NCC能輕易管理。

需要輔導發展 並非單向管理

賴祥蔚強調,臺灣整體通訊傳播業最需要的是輔導發展,助其健康在地成長,並非單向透過法令去管理,「好比小孩缺乏營養,在意的卻是有沒有踢好正步,沒有關注是否健康成長」,NCC作爲傳播通訊最高主管機關,卻將自己限縮爲監理機構,不要動不動就去管業者。

文化大學新聞系教授莊伯仲則指出,NCC過去常被傳播業者嘲諷「管得到的地方就拚命管,管不到的地方就裝做沒看見」,現在《數位通訊傳播法》的架構已初步建立,網路監理將有法源依據,至少是個好消息,不過NCC近年來的裁處也常被國人質疑「爲政治服務」,有違獨立機關的宗旨,可能侵害網路言論自由的質疑也因此而生,NCC應該藉此契機,善盡職責,讓國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覺。

<新聞小辭典>

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

建立不實訊息機制與相關防護機制,鼓勵持續提升廣告透明與管理,建立與第三方單位及政府合作,並建立和維護獨立、透明、公正的監督機制,以及鼓勵閱聽大衆建立數位素養及媒體識讀相關訓練。

聖塔克拉拉原則:

由電子前哨基金會(英文簡稱EFF)等網路人權組織在2018年5月17日針對網路隱私權發佈的準則,要求收集資料的網路企業,應遵守定時自我公佈、通知與允許申訴等3項義務。整理:李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