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通傳法架構出爐 監理5對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佈「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架構,預計草案會在農曆年前出爐,未來若網路出現違法內容,各法律的主管機關得經法院程序後使得限制該違法資訊。圖爲NCC主委陳耀祥29日在立法院備詢。(黃世麒攝)

數通法規範之平臺類型及義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日公佈我國首部網路監理法《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架構,涵蓋5大納管對象,除提供連線、快速存取及資訊儲存的服務業者外,Facebook、Youtube、Dcard等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也一併納入規範。NCC的新監理業務,引發侵犯網路言論自由的高度疑慮。

對於外界疑慮,NCC主委陳耀祥表示,須待數位發展部成立後,再就2個單位的業務職掌進行細部分工,NCC的角色是「監理」,將以對網際網路治理的精神處理爭議,釐清平臺責任,至於網路內容各式各樣,無法以單一標準處理。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NCC業務新增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及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及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制度,《數通法》則是NCC執行該項業務的法源依據。

《數通法》草案共11章,其架構主要是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等國際相關法案,納管對象分成5類,第1類、第2類是連線服務者、快速存取服務者,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第3類資訊儲存服務者,則是雲端儲存,例如VMware;第4類爲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包括Dcard、奇摩拍賣、YouTube、Meta(Facebook)等。

第5類「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即爲流量大、用戶多的「大型」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如何認定爲「指定」?是否列入國內主要論壇例如PTT?NCC表示標準尚在研議,這類大型平臺對社會影響力最大,將被課予最多義務,甚至每年需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接受外部獨立稽覈。

該草案最具爭議的部分是,線上平臺可移除使用者貼文,或對使用者處以停權等相關限制行爲,但草案也規定線上平臺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異議機制;若有不實訊息,需經過法院認證程序之後,才能要求線上平臺移除。

NCC發言人翁柏宗解釋,網路傳播需要透過一連串「中介者」以傳遞及接收資訊,網路中介者在內容匯聚、散佈及獲取上扮演的關鍵角色,《數通法》規範的對象就是中介者,至於內容仍迴歸到各部會實體作用法,如有違法內容,主管機關得經法院程序後始得限制。

社交平臺業者高度關心本案,均在線上觀看NCC記者會,記者詢問擁有Facebook、Instagram等大型社交平臺的Meta,以及YouTube所屬的Google,對草案內容的看法,但至截稿前仍未獲得回覆。

由於NCC委員對《數通法》草案內容與用字都還有意見,在進一步討論修正後,於農歷年前公佈完整草案條文,之後舉辦3場公開說明會,持續蒐集外界意見,最快也要到明年6月、7月,纔會把草案送到行政院。(相關新聞刊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