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專委喬建中盜木生火害玉山燒12天 檢怒求從重量刑

玉山國家公園杜鵑營地5月時經歷一場森林大火,有近70公頃面積的林地化爲焦土。(中時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專門委員喬建中與友人於5月前往玉山杜鵑營地紮營,卻因人爲疏失引發12天的森林大火,70公頃國有林地化爲焦土,案經檢方偵辦,今日依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等罪,且5人犯後態度不佳,向法院建請重量刑。

投檢指出,喬建中等5人於5月15日上午8時許,自南投縣信義鄉八通關古道入山,在抵達杜鵑營地紮營後疑似違法生火,致引發森林火災,且延燒範圍涵蓋玉山事業區第51及52林班。

投檢指揮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嘉義林管處組成專案小組追查,針對喬建中等5人,於5月31日向南投地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於6月2日前往上5人住處同步搜索,查扣證物進行採證與分析,還原被告等人的行動軌跡與違法生火情節。

經研議後,檢察官認爲森林大火延燒範圍與損害極大,需要親自前往現場蒐證,於6月3日至7日,共計5天4夜,來回步行60公里前往八通關古道杜鵑營地實地現場勘查,進而發現喬建中等5人另盜伐森林主產物及撿拾杜鵑營地四周枯損之竹木及餘留之殘材以供渠等違法生火之犯行。

投檢指出,喬建中等人因一己之私引發森林火災,致火勢延燒達12日,延燒面積達79.7公頃、森林區被害全損面積達22.0877公頃,並導致大量臺灣二葉松、鐵杉、臺灣冷杉、刺柏、玉山杜鵑及玉山箭竹等林木焚燬,造成之損失費用高達2億多元,致使我國長期覆育的生態多樣性環境遭受嚴重損害,造成生態浩劫,實屬不該。

南投地檢署今偵結,依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以及同法第53條第3項「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等罪起訴,審酌喬建中等5人犯後態度不佳,向法院建請重量刑。

據法規資料庫顯示,前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後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投檢強調,偵查終結只是究責的開始,將持續透過國土平臺,協助相關單位追究被告等人之行政與民事賠償責任,不容究責有任何破口出現,以維護法律實踐之整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