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醫院走廊玩鬧...「掉進滾水桶」重度燒傷! 法院判4方擔責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廣西省一名4歲女童去年在醫院婦產科走廊嬉戲時,不慎掉入身後他人放置的裝有滾燙開水的水桶,導致特重度燒傷。近日,當地法院做出判決,涉事四方均需擔責。

據《星視頻》報導,事發監視器畫面顯示,2023年6月4日,何姓被告從開水房提了桶滾燙的熱水,放在走廊一側,後進入病房。

▲何姓被告把熱水放在走廊一側。(圖/翻攝自星視頻)

與此同時,女童父母在附近病房內探望病人,宋姓被告在病房外與人交談。期間,女童獨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鬧,爲制止孩子嬉鬧行爲,宋姓被告用手輕輕碰了一下女童的額頭,女童後退過程中不幸掉入何姓被告事先放置的熱水桶中,隨後被送往其他醫院救治,被診斷爲特重度燒傷。

在後續的賠償事宜協商中,女童父母認爲何姓被告、宋姓被告以及富川某醫院均爲過錯方,應承擔侵權責任,後因無法協商一致,於2024年3月4日訴至法院。

▲女童跌入桶中。(圖/翻攝自星視頻)

富川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何姓被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將裝有開水的水桶置於人員密集的通道,導致本案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宋姓被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未注意觀察周邊環境,推女童額頭,導致其後退過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亦存在相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進一步稱,原告女童的法定監護人,在帶未成年人到環境複雜的醫療機構中,未盡到安全監護義務,存在相應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富川某醫院雖然不是事故的責任方,但是在提供開水的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及日常管理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富川法院覈算女童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322754.59元(人民幣,下同),判令由何姓被告、宋姓被告、法定監護人以及富川某醫院等責任主體按照過錯程度及與損害後果關聯度分別承擔50%、20%、20%、1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