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網友一夜激情後要報警 印度男陪她赴警局「告自己」獲清白
女網友與印度男子一夜激情後喊要報警,對方陪她赴警局看着她「告自己」獲清白。(中時資料庫)
一名女子在網路上結識來臺灣工作的印度籍辛姓男子,雙方再108年7月某日一起到租屋處過夜,當晚隨即發生性關係,但女方卻立刻在辛男的陪同下,前往警局報案提告性侵,辛男雖遭地檢署起訴,但卻喊冤雙方是你情我願下發收性行爲,否則爲何還替女方還替查警局地址,並陪同對方去「告自己」,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女方供詞不一且證據不足,採信辛男供詞,判處無罪。
根據判決書記載,辛男與女網友(A女)2人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晚間相約見面後,到辛男租屋處在房內抽菸、聊天。辛男詢問A女是否可在住過夜,經A女應允後,分躺牀鋪兩側入睡。
但辛男卻在在A女身後以撫摸胸部、腰部等處之方式猥褻A女。A女驚醒後,旋以「Stop」、「What are you doing」、「Please stop」等語要求辛男罷手,但仍遭到對方性侵。A女掙扎起身後旋離開辛修伯之租屋處,並在辛男陪同下前往警局報案。
辛男辯稱:是雙方出於你情我願之下所發生的,A女生在換衣服的時候沒有避諱去浴室裡面換,直接在被告的面前換,之後他們兩個人睡覺的時候,彼此的接觸自然而然發生了一些愛撫的行爲,可能是愛撫的過程中弄傷了A女,而A女也無其他瘀傷,自己身上亦無A女反抗所留下之傷痕,且A女在房間內可利用他去廁所之時機,或用簡訊、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求救,但A女自己也說怕他的室友發現她在這裡,這顯然不合常理;另外,倘若今天真的有犯案,怎麼可能陪同A女去警局,甚至去幫她查詢警局的位置。
法官審理後認爲,衡諸一般常情,A女可於案發當下或案發後立即向與被告同住之女性室友呼救或求助A女亦可於案發後使用手機撥打電話向親友求助或報警,而無須親自前往派出所報案,已與常情有違。
法官也認爲,A女既已決定前往派出所報案,大可自行搜尋鄰近派出所之位置,或於離開被告住處後向他人詢問,無需委由辛男查詢派出所位置之理由。因此依A女於案發後與辛男同赴派出所報案之情形,與一般被害人遭性侵害後之反應大相逕庭,因此採信辛男說詞,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