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專法惹議! 電信協會:政府應賠償中止合約損失及相關成本
NCC於3日舉辦「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OTT專法)公聽會,與會各界代表對於專法內容表達相當多的反對,由五大電信公司組成的臺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表示,在網際網路開放架構中,完全阻攔有困難,若在技術可行前提下,要求業者進行阻攔,則應由通知主管機關支付相關成本,另外,電信業者並非有權機關可審查承租者之合法性,故不應以罰則強加業者經營風險。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要求一定規模的OTT業者必須在臺登記,Netflix等大型OTT業者應該都在納管範圍,被納爲應登記的業者若未完成登記,將被罰以10~100萬元罰鍰。
至於愛奇藝及騰訊等大陸業者,未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規定在臺取得合法經營、卻在臺灣提供服務,不能依OTT專法辦理在臺登記,但NCC將透過配套措施,若電信事業提供這些業者所需電信 設備或電信服務、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 等,將祭出50~500萬元罰鍰。
電信業者被拖下水, 連帶被處罰,由五大電信公司合組的臺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副秘書長劉莉秋表示,第12條及第18條罰則,在執行上產生困難,電信業者沒有能力判斷OTT業者有無違反規定,且IP是會浮動的,無法做到完全阻絕,主管機關用罰責及行政恐嚇,必須擔負業者因阻絕而增加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