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濫訴需付律師費 法界贊同:更應該要賠償損失

▲立委段宜康提案修正法律扶助法》,遏止檢方濫訴,頗獲好評。(圖/記者張榮恩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8日初審通過增訂《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一,規定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應由檢察署負擔法扶費用提案人立委段宜康強調,這代表地檢署要爲檢察官蒐證不足、濫行起訴承擔責任。有不少律師認同這樣的修法,認爲檢方濫訴若造成民衆損失,甚至應該負起賠償責任。

立委這次提案修法增訂「防濫訴」條款,若檢察官起訴所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嫌疑,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顯無上訴理由而提起上訴、審判中發現有應撤回起訴事由而不撤回等重大過失,法院應依職權或法扶分會聲請,裁定命該檢察署負擔法扶會所支出的酬金及必要費用。

法案審查時並無太多反對意見,僅有與會的法務部參事羅榮幹反對,稱此將使檢察官心理產生自我防衛的「寒蟬效應」;但現場委員均無反對意見,司法院代表也表示尊重。

段宜康不贊同羅榮乾的意見,質疑「難道會因爲有法扶法,檢方該去搜索就不去搜索嗎?你代表法務部,陳述要有道理,這個提案不是我發明的,是抄(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當立委時提的。法務部覺得不行,哪一位來找我溝通過?」

對此,不少律師表示認同,認爲這確實可以相當程度遏止檢方濫訴、濫行上訴。更有律師批評,我國檢察官因權力極大,在法庭上經常不尊重在野法曹、忽視被告權益,所謂「權力使人腐化」,纔會出現許多不肖檢察官:瀆職收賄的陳玉珍徐維嶽不說,更有爲了爭奪廟產殺人未遂的顏漢文,近來還有林俊佑帶警察進幼兒園兒童公審。也有律師補充,基於《國賠法》精神,若檢察官濫訴、濫行上訴造成人民損失,還應該要負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