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少年性影像 炎亞綸3罪緩刑3年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被控拍攝少年性影像,認罪且獲被害人原諒。士林地方法院昨依拍攝少年性交行爲電子訊號、個資法等三罪判刑,其中炎傳送有少年臉部特徵性影像給網友、非法利用個資,判刑四月,不得易科罰金,另二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七月徒刑,均緩刑三年;炎若未履行調解條件,檢察官可聲請撤銷緩刑。

網紅耀樂去年控告,炎在他未成年時期拍攝性影像,炎坦承犯行,稱爲了助興纔拿手機拍下性影片,和對方達成調解,已履行部分款項,「希望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被害人則願意原諒,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判決指出,炎與少年交往時,在天母住處未違反少年意願,持手機拍下性交過程,且明知影片中有少年臉部特徵,二○一九年間傳給網友觀看,隔年再度傳給另名網友,非法利用被害人個資,持續持有性影像。炎的馬來西亞籍陳姓友人,二○一八年間從推特下載本案性影像,兩年後用通訊軟體傳給炎觀看。

合議庭審酌,吳首度傳性影像給網友,少年十七歲,適用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依成年人對少年犯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四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拍攝少年性交行爲電子訊號罪,分別判處二月、六月徒刑,應執行七月徒刑,此二罪得易科罰金。

三罪均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履行調解筆錄內容。若炎未履行,檢方可聲請撤銷緩刑,屆時炎將遭執行四月徒刑。陳男犯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四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因翻供否認犯行,不宣告緩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