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東來的老闆,有沒有違法?

胖東來的老闆於東來,最近又出了一個爆款新聞,那就是他要硬懟高額彩禮現象,在之前公佈的新聞中,他說:

我在另一個號上評論了於東來的作爲,我基於我的經驗認爲,這不是於東來個人的價值評判,而是一種輿論炒作手段,否則,他爲什麼要發在微博?自己在企業執行不就行了?

可以關注這個號,看更多的國內新聞評論,這個號主要寫國際與商業。

那麼,今天還有一個話題可以討論,那就是於東來這麼幹違法了沒有?

如果於東來真這麼幹,大概率是違約了。

因爲不管是現有勞動法的強制合同,還是他與員工的自主合同,大概率都不會在勞動合同中籤署這種條約,否則於東來也不會在微博裡面說,這就是新增的一個東西。

於東來或許認爲,他給予員工的福利,是一種他的恩賜,給是恩情,不給是常態,所以,他是可以隨時取消。

但在企業中,即使沒有簽署合同,企業根據管制制度制定的員工的相應獎勵政策,也構成了契約。

或許這些獎勵政策,沒有在勞動合同中體現,但這就是一種默示的契約,雙方都應該遵守的,即使企業取消,也需要事前明示給員工。

比如,胖東來執行的委屈獎,他在微博上說,員工工作期間被無故指責,最低補償5000元;被打,最低補償3萬元,並追究當事顧客的法律責任。

這種管理制度,不是企業家從口袋裡面送給員工的錢,而是對員工作出了新的要求,即忍受客戶的情緒,但是公司會給予補償。

這就構成了一種契約。當然是可以單方面取消的,但在取消之前需要公示給員工,員工的行爲也會隨着是否有這個獎勵而變化。

好了,現有的員工的福利,大多來自於各種管理制度的設定,於東來新出一個條款,說只要你收了彩禮,或付了彩禮,酒席超過五桌,那前面的管理制度就全部作廢,即所謂的福利就不存在了。

這種在非公司體制外的約定,就構成了更加複雜的契約,包括如何認定員工是否收了或沒收彩禮,於東來如果不簽署契約,是執行不了的。

在法律上,也會認爲這種複雜的契約,是需要於東來與員工一一簽署合同,否則糾紛會非常多。

如果沒有簽署合同,可以認定爲,於東來這種行爲是一種違約行爲,他現有的管制制度形成了契約,形成了可以預期的付出與收入的對應,但新出的規定由於複雜,又沒有契約,如果於東來真執行,那就容易被認定爲違約。

違約不是犯法。

“A公司購買了B公司一百萬商品,簽署合同,如果B公司不交付,那要賠二百萬,如果B公司不發貨,這時B公司還沒有違約,只要他付二百萬賠償金就沒有違約,如果B公司既不發貨,也不付違約金,這就構成違約了。

這時,A公司可以先仲裁,贏了官司後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B公司沒有財產了,且是由於經營失敗導致,這也不是欺詐,而是破產,A公司只能認倒黴。

於東來,如果到時以這些條款拒發管理制度中的額外獎勵,那也構成了違約。新員工,或許是在知道這個條款入加入的,但老員工是在現在的管制制度下付出的勞動,你隨便新加一個條款,要取消已經發生的行爲的獎勵,這是違約的。

員工是可以告他的。

於東來,當然可以就這一要求與老員工和未來的新員工籤一個新的契約,並詳細說清楚,如何認定是否收了彩禮,如何派員工去參加婚禮檢查桌數,看看是否違約等詳細的契約規定。

只要員工願意籤,那就是合理合法的。

但如果只是在微博上說兩句,就拿這兩句話來作爲對原有管制制度的否定,並真實地執行,那毫無疑問,他違約了。

企業對員工的要求,不管涉及什麼,只要契約說清楚,都不叫作干預他人的私生活。

一個企業,可以說,我就是不聘同性戀,我就是不請在家不幹家務活的男人,就是不請那些留長頭髮,染髮,戴鼻環的員工,這有什麼不可以?這不叫干預私生活。

消費者的價值是主觀的,產權是獨斷的,一個開清吧的人,就是不允許抽菸,一個開迪吧的人,就是允許抽菸,這都沒問題。

但契約是雙向的,於東來如果設立管制制度,在微博上任性地發這種小作文來表達理念,迎合輿論,他有沒有想過,這個制度他最好是要和員工商量一下?

這可是一份合同吧,於東來不是員工的救世主,只是員工的勞動力的消費者,雙方是交易合作關係,真有這種價值主張的話,先在內部搞個契約吧,在微博上發,只能說明,這只不過在搞營銷。

另,奧派典籍通俗閱讀,要遲一點更新,我想做得更好一點,還在找一些工具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