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得代理地方行政首長 立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

配偶不得代理地方行政首長 立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立法院議場 (吳家豪攝)

配偶不得代理地方行政首長 立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立法院議場 (吳家豪攝)

新竹縣竹新竹縣東鎮長羅吉祥於2018年因賄選遭判刑,縣府指派其妻子張順朋爲代理鎮長,社會觀感不佳。爲避免類似爭議再發生,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5日)初審通過修正《地方制度法》,明訂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裡長的代理人,不得爲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5日)審查朝野立委所提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楊瓊瓔、萬美玲等提案修正第61條,村裡長爲地方行政機關重要成員之一,應增列因公殉職撫卹金、年終工作獎金,保障村裡長最基本權利及尊嚴。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爲強化村裡長保障,已招標提供村裡長投保 1000萬元的傷害保險,至於年終工作獎金,涉增加地方財政負擔,建議徵詢地方政府意見辦理。

關於立委沈發惠、呂玉玲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82條,朝野立委達成共識,初審條文明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裡長的代理人,不得爲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

內政委員會同時初審通過,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的參政權益,初審條文明訂,山地鄉鄉長若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派任的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的身分。

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最後宣佈,其他朝野未有共識的條文,將擇期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