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男花3千幫候選人買票 法官爲「這原因」減輕刑責
高雄高分院。(本報資料照)
澎湖縣1名葉姓選民於20屆澎湖縣議員選舉時,爲了支持某候選人當選,花了3000元要其他選民幫忙投票,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一審處有期徒刑1年7月,褫奪公權4年,他上訴盼獲緩刑機會,高雄高分院審理時認爲他符合於6個月內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因此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第20屆澎湖縣議員第1選舉區馬公市選舉競爭激烈,1名葉姓選民爲澎湖縣議員第1選區某馬公市縣議員候選人支持者,爲了讓該名候選人能順利當選,於2022年10月底,以每票1000元要歐姓選民及他的太太及兒子投票給該名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一審處有期徒刑1年7月,褫奪公權4年。
葉姓選民不服提出上訴,指出自己符合自首情形,且是基於個人情誼,幫助選情有困難的候選人,是一時思慮犯案,已無再犯之虞,希望法官能給他緩刑機會。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指該起案件爲澎湖縣調查站爲查緝另件賄選案件,通知葉男以受賄者的身分到案,於檢調機關尚不知他行賄犯罪嫌疑前,主動供出本案,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4項前段,於6個月內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加上他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所交付之賄款金額、賄賂之投票權人非多,因此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期間應依檢察官指定期間、方法,向公庫支付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