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毛小孩挨罰款不繳 執行署上門強制執行…以後不再犯
▲棄養毛小孩挨罰款逾期未繳,法務部屏東執行署強制執行,保護毛小孩 。(圖/記者陳昆福翻攝)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法務部執行署屏東分署最近加強執行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一名狗主人棄養飼養狗只,在路邊無所適從,經動物救援隊救援後送交動物之家收容,掃描晶片後通知義務人領回,義務人卻置之不理,動保處以義務人已構成棄養行爲開罰新臺幣1萬5000元。
案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後,屏東分署除強力執行扣押義務人存款外,更至義務人家裡現場執行訪查,同時並宣導違反動物保護法之後果,千萬不可再棄養,家人表示以後不會再犯。
屏東分署呼籲:家中飼養毛小孩的民衆,請勿惡意棄養,不擬繼續飼養之寵物,可循多元管道幫他找一個新家或交送動物收容處所,千萬不可隨便棄養,以免遭罰。如民衆撿到貓狗,可先帶至動物醫院掃描晶片協尋或通報動保處協助處理。
屏東分署指出,現行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又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5條第3項規定,棄養動物。」、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二、違反第5條第3項規定經飼主棄養之動物。」如民衆有違反動保法規定之情形,經相關機關裁處罰鍰,通知繳款逾期未繳,即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請民衆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