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憂「侵害隱私」少說10筆私房錢 警察夫漏報658萬財產罰14萬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曾擔任北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特勤中隊趙姓小隊長,因爲漏報妻子名下保險存款財產,被依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開罰14萬元,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自己真的不知道妻子全部的財產到底有多少,不是故意漏報,但最後還是被臺北地院法官裁定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中提到,趙男在2013年間擔任臺北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特勤中隊小隊長,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的應申報財產之人,但他在申報時遺漏配偶名下6筆存款和4筆保險,總計658萬270元,去年被法務部裁處14萬元罰鍰,不滿提出訴願卻被駁回,這纔在去年12月間提出行政訴訟。

▲趙男在北市刑大任職期間,因漏報妻子財產挨罰。他是2006年6月臺北市警局第14屆金吾獎得獎人之一。(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趙男主張,當時問過國內五大縣市的特勤中隊及霹靂小組,得知小隊長都不用申報財產,以爲自己也不屬於申報財產適用的對象,後來要求妻子提供財產資料,卻被以「侵害隱私權」爲由拒絕,他又無權銀行保險公司查證,只好把上述情況寫在備註欄,「我不知道妻子沒有把全部的財產資料告訴我,不是故意漏報」,因此希望可以撤銷原處分以及訴願決定。

法務部方面則迴應,直轄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之小隊長,屬於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之司法警察主管人員依法應申報財產,加上趙妻接受臺北市警局政風電話詢問,只說到「財產屬於個人隱私,申報有侵害人權之虞」,單憑這句話,實在難以認定趙男有無法申報配偶財產之正當理由。

▲趙妻不知道保險也是財產的一部分。(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而趙妻到庭時證稱,在自己的認知中,貸款、存款、房子這種纔是需要申報的財產,「我與先生的財產分開,所以不願意讓他知道我有多少存款、貸款,他爲了這件事一直跟我吵,我也覺得很煩,大概用手寫了一張紙條,把我的存款、貸款、房子金額給他,後來才知道保險也是財產,以前我不知道那是屬於財產的一部分,我認爲這是我個人的隱私,是我私人東西,想說把存款寫一寫就好,我也沒有發現我的存款有這麼多。」

臺北地院法官認爲,綜合上述供詞,的確難以認定趙男有據實申報之確信,主觀上對於上開可能構成行政違章之申報不實情事,具有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存在,雖然他提出向銀行要求配偶財產資料遭拒的錄音譯文,但還是無法解釋非故意漏報,最後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