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資圖館長呂春嬌詐領出差旅費 遭判撤職定讞

本報資料照片

遭停職中的教育部參事呂春嬌,5年前擔任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出差旅費,並在出差日從事私人行程曠職6天,懲戒法院第一審將她判處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她不服提上訴,辯稱沒有貪污犯意一審懲戒太重,但第二審駁回定讞。

刑事部分,一審考量呂春嬌犯後自並交回犯罪所得2萬多元,將她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17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二審重新認定詐領次數爲6次,改判1年8月,緩刑3年。可上訴。

監察院彈劾指出,呂在2010年到2016年擔任國資圖館長期間,到各機關及大學院校演講、進行論文口試、擔任校外委員,已向主辦單位領取講師費、講座鐘點費、交通費及相關費用,卻向國資圖僞稱進行館際合作或輔導讀者服務等名義,詐領出差旅費。

懲戒法院第一審考量呂女詐得之出差旅費,以及未覈實報支之交通費,其金額均屬非多,並於案發後自首及繳還所詐得之款項,判處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呂女提上訴辯稱,她主觀上沒有貪污犯意,她是推廣國資圖業務爲念,主觀上認上開活動均屬公務性質,纔開始在公開的知識系統網站上登入演講或參加口試委員,後因便宜行事,才改「洽談合作」爲出差事由,並非爲掩飾非公務行程,而爲詐取財物之犯行。

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爲,懲戒處分之輕重屬第一審職權裁量之事項,且原判決已依憑卷證資料,敘明她利用機會詐領出差旅費的行爲,她上訴指處分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沒有法律上理由,判決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