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救國團李鍾桂患失智症 監護及財產爭議法院裁定出爐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前國民黨副秘書長、救國團名譽召集人李鍾桂因患失智症,法官依她先前籤立的意定監護契約,裁定由堂姪李紹平擔任監護人,不過,她的秘書范姜羣麗有意見,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李紹平應將李鍾桂由其照顧等,臺北地方法院去年裁定駁回。案經抗告,合議庭今(28)日廢棄原部分裁定,改選定莊喬汝律師、鍾明桓會計師、黃榮護、閻冠志共同爲李鍾桂的監護人,並分別由莊喬汝、鍾明桓共同執行財產管理處分事項;除關於李鍾桂探視事宜,由莊喬汝安排協商外,餘由黃榮護、閻冠志共同執行護養療治及其他生活事項。可抗告。

裁定指出,李鍾桂於2012年4月8日簽訂經公證之意定監護契約,指定李紹平擔任受任人,范姜羣麗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特別約定受任人代理李鍾桂購買或處分不動產,不須經法院許可;李鍾桂復於同日辦理公證遺囑,內容略爲:1. 新光路之房產均遺贈予真善美基金會。2. 除大陸地區不動產全部遺贈予李紹平外,其名下動產及其他財產,在其百年往生後,於扣除一切稅捐費用後,如有剩餘,全部遺贈予李紹平。4. 指定李紹平、閻冠志及范姜羣麗爲共同遺囑執行人。

李鍾桂原居住在新光路房屋,於2021年10月29日臺大醫院出院後,移至李紹平母鄭素蘭之住處即民生東路之閣樓居住;嗣於去年7月31日移至內湖房屋居住迄今。李鍾桂於2012年11月10日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鑑定,判斷其心神狀態有不能爲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經原審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之要件,於2022年4月10日裁定宣告李鍾桂爲受監護宣告之人。

裁定指出,本院認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李紹平有不利於李鍾桂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包括照護處所及方式不符合李鍾桂身心需求,不利於本人,以及財產管理處分違反李鍾桂之遺囑意旨,造成其身心負面影響,且對本人不利。

李紹平明知臺大醫院醫師曾表示在聘請專業護理師看護之情形下,願意配合提供週末居家服務,不致使定期醫療及日常照護意見,出現雙頭馬車之情形,卻在李鍾桂2022年10月29日自臺大醫院出院後,執以臺大醫院無法跨區服務及照顧便利爲由,將李鍾桂安置於其母親鄭素蘭位於民生東路之住所閣樓,不願繼續以李鍾桂過往熟悉之新光路二房屋作爲安置照顧地點。

更在其處分李鍾桂所有之新光路二房屋後,另在李紹平兄李紹康居住之社區內購置內湖房地,並於去年7月31日再次移居李鍾桂至該完全陌生的新屋環境。李紹平在照顧李鍾桂期間,未能理解失智症患者一般照護需求與照顧者知能,僅爲配合照顧便利,逕行變動照顧處所,讓李鍾桂一再重新適應住所之重大變化,對於失智患者造成嚴重退化之重要因素。

此外,李紹平就李鍾桂過往興趣、喜好未能進一步主動探知安排,讓李鍾桂被動配合照顧者,長時間觀看電視節目,減少與外界互動之刺激,不利於失智症患者實際需求,且因相對人母親之民生東路住所閣樓進出皆須通過樓梯,行動上之不便利性,連帶影響李鍾桂外出接觸人羣、接受外在刺激之頻率。

而閣樓外之陽臺空間狹小,亦使李鍾桂未能依醫囑指示外出活動,增加曬太陽之時間,減緩失智、憂鬱症病程發展,長達一年九個月,致李鍾桂迅速退化。依此,相對人對李鍾桂居住、照顧需求之種種舉措,重在自己照顧方便,而未以李鍾桂對於環境之熟悉爲主要考量之因素,不利於李鍾桂身心需求,而有顯不適任監護人之情事。

此外,李紹平身爲意定監護人,明知新光路之房地依李鍾桂遺囑之旨應遺贈與真善美基金會,在本案就意定監護人是否有不利於本人或顯不適任情事尚在調查中,逕將該房地出售,已違反李鍾桂之遺囑。

依李鍾桂目前財產收支、照護環境、受照顧情形及未來長期安養規劃等實際需求觀之,現階段不宜由單獨一人擔任監護人,應就不同監護事務,各由不同監護人行使其專長或專業之職務,方能爲李鍾桂謀最大福祉。

本院考量李鍾桂財產範圍甚多,其中尚有信託契約,並有若干訴訟事件系屬,莊喬汝、鍾明桓分別具備法律、會計專業知識與實務工作經驗,堪以擔任此部分之職務,故就李鍾桂之財產管理及處分事項,選定由莊喬汝律師、鍾明桓會計師共同執行監護人職務。

另審酌黃榮護及閻冠志過往亦承擔對於李鍾桂不同程度之照顧,且多年陪伴在側,對李鍾桂生活細節、喜好興趣、醫療歷程、身心變化均爲熟稔,過往照顧情形亦無明顯不妥之處,且黃榮護及閻冠志均有照護李鍾桂之能力及意願,亦提出合理可行之照顧計劃。

另斟酌李鍾桂因處於失智狀態,亟須接受外界刺激以延緩退化,倘李鍾桂之舊識及親友在適當時探視李鍾桂,乃有利於李鍾桂之身心狀況,惟探視頻率亦應調節,以免過度致李鍾桂不適,故本院認李鍾桂之護養療治及其他生活事項,除關於李鍾桂探視事宜,由莊喬汝安排協商外,餘由黃榮護、閻冠志共同執行,俾符合李鍾桂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