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移送強制執行 可申請分期繳納
欠稅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如依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全數欠稅,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該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並審酌申請事實後,得覈准其分期繳納。
如經覈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執行分署除得廢止原核準分期,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舉例說明,A公司因逾期未繳納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0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A公司負責人甲君向該局反映,因受疫情影響,公司營收驟減,一次繳納稅款確有困難,若機器設備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將嚴重影響公司營運,並表示希望能分期繳納稅款。
甲君在國稅局協助下,檢具文件提出分期繳納等清償方案,經行政執行分署覈准後,逐期順利繳納稅款。
國稅局提醒,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符合分期繳納要件並經覈准,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一旦出現逾期未繳,行政執行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的核準並隨即強制執行。
財政部先前公告2023年全國欠稅大戶公告件數計931件,欠稅金額約927.09億元。財政部呼籲,欠繳稅捐的納稅義務人儘速向欠稅案件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繳稅事宜,如有財務困難,可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覈准分期繳納稅款,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即不會公告其欠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