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宇辰光電董事長王貴璟財報不實 更二審判囚3年

2012年擔任宇辰光電董事長的王貴璟,製作不實的財務報表。(本報資料照片

2012年擔任宇辰光電董事長的王貴璟,製作不實的財務報表,讓投資人認爲公司經營狀況逐年改善具有發展願景一審依違反證交法利益交易罪將他判囚6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改依申報公告不實罪判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2年4月間,宇辰公司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覈簽證前年度財務報告時,王貴璟明知公司就設備採購墊高價款而虛增金額共8414萬多元,卻虛增銷貨收入共5696萬多元,讓數據顯示宇辰公司銷貨收入逐年增加,虧損降低。

更二審認爲,王男擔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其公司以公開發行股票社會大衆募集公司資金,除維護公司利益外,尤應重視所負社會責任,但他卻製作不實財務報告,讓不特定多數投資人之財產法益置於受侵害之風險之下,所爲自應予非難。

合議庭考量,王男指示宇辰公司爲墊高價款之設備採購、不實工程採購,及不實銷售交易之動機目的,是調度資金挹注宇辰公司,讓宇辰公司能營運下去,非爲其個人私利掏空公司資產,難認其具重大惡性,判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