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犯假釋又犯案 判刑3月要再關25年 憲法法庭開庭審理

強盜犯遭判無期徒刑 假釋遭判刑3月要再關25年,憲法法庭受理釋憲案,將開庭審理(本報資料照片)

姜姓受刑人因搶劫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獲假釋後因使人爲性交易罪被判刑3月確定,檢察官命令姜再回獄中執行殘行25年,姜聲明異議後,大法官蔡彩貞任最高法院法官時裁定停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並多案審理,19日開庭進行辯論。

本案法官聲請案件是2020年最高法院刑事第3庭庭長洪昌宏等5名法官,其中一名法官是蔡彩貞,但她已在今年10月獲蔡英文總統任命爲大法官。

該合議庭因審理2件案件,分別是因當年盜匪條例遭判處無期刑的姜姓受刑人,及陳姓受刑人因強盜罪遭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服刑後經假釋,又因肇事逃逸罪被判刑1年1月確定,假釋遭撤銷後,檢察官命令陳執行殘刑25年,陳聲明異議被駁回後,抗告到最高法院。

但法務部認爲,假釋及撤銷假釋後再行假釋的規定,並非憲法上權利,而屬法律所創設之制 度 ,乃我國刑事政策之範疇,司法權進行違憲審查時,應尊重立法裁量空間 ,況且受刑人對於撤銷假釋之決定不服 ,可以即時提起救濟,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保障訴訟權之要求 。

法務部指出,當撤鎖假釋之決定一旦確定,即應使受刑人迴歸機構處遇執行殘刑,現行規範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已保障人民訴訟權,且經比較外國立法例之結果 ,我國制度並未過苛,自無違憲疑慮。

憲法法庭19日上午10點言詞辯論,爭點是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不分假釋期間長短、再犯之犯罪性質種類,一律執行固定之殘餘刑期之規定,是否違憲?未就應執行殘餘刑期之規定爲特別考量,是否違憲?等3項辯論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