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友惡火4死22傷家屬怒嗆國賠 律師坦言複雜度高:要長期抗戰
記者李忠憲/臺中報導
彰化喬友大樓大火波及高樓層的防疫旅館百香果商旅,導致4死22傷憾事,死者之一還是消防員陳立帆,成「火神的眼淚」翻版。死者家屬怒指商旅業者及消防單位延誤害命,泣訴要提國賠。律師坦言,這場火警須仰賴火場鑑定報告才能釐清,且複雜度高,建議家屬聘請好律師,要有長期抗戰準備。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儀表示,建築物失火大致可區分爲:一、使用者的因素、二、建築物因素。在使用者因素中,起火原因是使用者個人行爲不慎,如抽菸、烹飪等內部明火使用不當,由行爲人依刑法第276條負起過失致死責任,受火災波及者,則依侵權行爲向使用者求償。
而建築物因素,常見是管線老舊問題,因建物管線依規定需定期檢修維護,若因管線老舊引起火災,則建物所有人需負起過失致死責任,受火災波及者,則依侵權行爲向其求償。但起火地點若經業者裝修,起火原因系因裝修不當而引起,則裝修是否符合法規,並通過消防安檢,將會是關鍵。
林俊儀說,消防安檢過程如有公務員縱放或收賄,則業者及公務員須負過失致死責任,此時因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故意過失,也會有國家賠償的請求。上面所講的原因並非有排他關係,可能是同時造成火災的共同原因,(如業者裝修不當、消防安檢不確實,但因抽菸造成),則要共同負責。
至於消防員落單而命喪火場,他認爲,如果該名消防員自己決定落單,雖見義勇爲,依自我負責原則,導致死亡仍需自己負責,頂多政府有補償(非國家賠償)。但消防員出勤有相關規範,若要求集體進出行動,此時現場出勤消防員羣體成爲危險共同團體。
如果現場指揮官未清點管制出勤人員,造成消防員落單,或同隊消防員棄他不顧,自行離開現場,則主管或同編隊人員可能有不作爲的過失致死責任,此時也會有國賠責任。不過,落單原因是否因現場情況危急而不可避免,也會有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的可能性。
法界人士也說,臺灣很多老舊房子管線都沒在維護,因此許多火警都與此有關。他坦言這案子不容易,傷亡家屬可能要有好律師督促着檢察官。另外,中央警察大學有偵查與鑑識科學研究中心,可以協助火場鑑識,如果家屬有意見,因爲火場證據會隨時間消滅,可能要儘速接觸,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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